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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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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存在侵害公司行为,是否专属于公司业务抗辩,最终胜诉。

案件详情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5民初7772号

案情概述:王X原系河南某公司老员工,在河南某公司负责对外项目洽谈、合同签订等业务对接工作。近年来,王X总是向河南某公司回复“这个项目不行”“客户单位无业务需求”等,致使河南某公司指派王X谈判的项目多数未能签约。王X辞职并离开了河南某公司,王X使用的电脑中发现了大量合同版本,其中还有已经过各方签署盖章的合同扫描件,王X的行为给河南某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

律师意见:1、王X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具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主体资格。2、河南某公司与王X并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无权要求王X赔偿损失。3、王X并未有任何损坏河南某公司利益的行为,河南某公司称在王X电脑中发现的大量合同版本属于无中生有,河南某公司至今未提供任何合同版本。4、河南某公司所述的商业机会并不专属于其公司的业务,任何一家符合投标条件的公司均有机会签约相关业务。5、河南某公司起诉金额没有任何依据,属于自行估算。

法院判决:驳回河南某公司对王X的诉讼请求。


  • 2024-06-14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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