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5)豫0105民初20931号
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X年X月至X年X月期间出资购买材料、组织工人施工并支付工人工资进行某项目的施工,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项目完工后应发包方要求需有资质的公司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收取款项。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经人介绍与被告赵某联系,赵某提供了被告河南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由河南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发包方开具税务发票,河南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了发包方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50万元,河南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应按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立即将款项支付给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熟料河南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X年X月X日收到发包方支付的50万元工程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付,多次催要无果,赵某某X年X月X日转给原告10万元,剩余40万元至今未退。
被告赵某系被告河南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00%股东且未实际缴纳出资,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对河南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律师意见: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系项目实际施工人,出资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河南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仅应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收工程款,河南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拒不返还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不当得利。
判决结果:河南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退还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款项37万元并支付利息;赵X对河南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退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