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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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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梳理案情,固定证据,最终得到胜诉判决。

案件详情

原告: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浙江XX律师。

被告:绍兴XX**公*。

原告潘XX诉被告x**公**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依法*用普通*讼程*于*年7月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XX**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请:一、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潘XX与被告绍兴XX**公**订的合同已于2025年5月8日解*;二、请求判令被告绍兴XX**公**还给原告工程*备款7006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绍兴XX**公**偿给原告违约损失(自2025年3月20日起暂算至2025年5月12日止的违约金*10600元);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6月7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房*的装潢工程,双**合同总价及结算方*、双****务、违约责任、工程*期交付及施*等一并进行了约定。后***于2024年5月21日及6月29日分别*订了合同。嗣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迟迟未将合计*款为95260元*相**备运抵原告处,导致工程*期。为此,原告曾*次催促被告,被告承诺2025年3月20日进场安*地暖,但被告届时*未履行。原告于2025年4月26日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于2025年5月7日前将设备运抵原告处并安*完工及达到验收标准,如被告再次逾期,双**订的合同均于2025年5月8日解*。事后,被告仍未履行。双**订的合同约定“如由于*方***原因出现工期延期造成*方*失的,乙方*付200元/天的延时*约费*‘”。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理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2025年4月9日,被告向*告出具证明*份,载明:兹有*户潘XX和*兴XX**公**2023年6月7日签订销售合同,总价28.285万*(含尾款2.52万*),其中,未交付部分价值9.526万*,现因绍兴XX**公**能*时*约,绍兴XX**公**将剩余*项(7.006万*)退回于*主,业主自行完成*余*程**。证明*款处由被告法*签名。

另查*,原告于2025年4月26日向*告寄送催告函一份,函件中要求被告在2025年5月7日前将设备全*运抵并安*完毕,若逾期,则将于2025年5月8日解*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于4月29日签收。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催告函、快递面单*签收记录及原告的陈*予以证实。被告经*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告向*告购买冷*风水*备,被告供货并安*,双**成*揽合同关*。按照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应*成*暖的供应*安*,但被告实际没有*供,导致整个系统无法*成,故原告的合同目的已不能*现。原告诉请解*案涉合同书,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可确认解*的时*点为2025年5月8日。合同解*后,尚*履行的,终*履行;已经*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已出具证明*剩余*项70060元*回原告,本院对原告第一、二项*请予以支*。关**告主张*约金,经*核,被告未送货的大部分货物属于*份《购销合同书》项*的采购货物,《购销合同书》中并未约定被告逾期送货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违约金*情核减为4000元。被告经*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以缺席*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潘XX与被告绍兴XX**公**订的合同已于2025年5月8日解*;

二、被告绍兴XX**公****原告潘XX货款70060元、违约金4000元,合计740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7元,由原告潘XX负担149元,被告绍兴XX**公**担166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

  • 2025-07-17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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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沈春慧律师,现为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沈春慧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系统学习了法学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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