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3XX号
原告:泉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XX资区XXX。
法定代表人:曾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XXX.
法定代表人:陆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厦门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XX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3月 1X 日立案。原告厦门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 2022年X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X0 元,减半收取2X元,由原告厦门XX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X
人民陪审员 高X
人民陪审员 方X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