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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造成一死两重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原告:甲,系崔XX的父亲,乙,系崔XX的母亲。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河南联盟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丙,现在焦*监狱服刑,XX**公*,XX**公*,中国XX**公*。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共614170.56元。2、二保险**公**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丙、XX**公**担连*赔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8日22时40分左*,在新乡市新中大道长济高*口北XX,崔XX驾驶的豫G×××××号小型普通*车,沿新中大道由南向*行驶,与被告丙驾驶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G×××××车)相*,造成*XX当场死亡、原告及其他乘坐人受伤的道路*通*故。后**乡市公**交通**支*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崔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被告丙驾驶的豫G×××××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号挂车*记车*为XX**公*,在被告XX**公**投保有*强*及商*险,在XX**公**投保有*加第三者责任*险。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丙辩称:没啥可讲的,按原来那*份判决书判决。

被告XX**公**称:1、原告起诉要求的各项*偿数额过高,应*依据原告的有*证据根据事故责任*法*定;2、丙与XX**公**间系融*租赁关*,双**定发生交通*故的赔偿责任*丙本人承担。丙与XX**公**间不是挂靠关*,对原告的各项*失不应*承担连*赔偿责任;3、丙驾驶的车*在XX**公**保有*强*和**第三者责任*,以及在XX**公**有*加险,原告的各项*失应*由保险**公**偿;4、丙构成*通*事罪,精神抚慰金*应*支*。

被告XX**公**称:1.本案被告XX**公**车*由丙驾驶,丙未取得驾驶证且肇事逃逸,根据相***规定及保险**公**定,属于*赔范*,不应*担责任。

被告XX**公**称:被告XX**公**车*在我**公**保的是附加超赔险,特别*定,无证驾驶属责任*除范*,另损失必须*过112万****公**赔偿义务,故丙属无证驾驶,我**公**承担赔偿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议的证据,法*结合案情对证据的证明*力综合认定。

......

根据上述有*证据及庭审调查,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10月18日22时40分许,丙未取得机动车*驶证驾驶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G×××××号挂车)在新乡市新中大道长济高*口北XX,沿新中大道由南向*行驶至道路*心花*缺口处掉头时,与崔XX驾驶的沿新中大道由南向*行驶的豫G×××××号小型普通*车*生相*,造成*XX当场死亡、乘坐人王XX、李XX受伤、车*损坏的交通*故。事故发生后,丙弃车*离现场。后**乡市公**通**支*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丙未取得机动车*驶证驾驶机动车*生事故且弃车*离现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崔XX醉酒后*驶机动车*速行驶未与前车*持安**离也负有*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甲、乙系崔XX父母。

另查*,丙驾驶的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号挂车*记车*为XX**公*,该车*在XX**公**投保有*强*,及豫G×××××货车*额100万*、豫G×××××车5万**商*三者险(不计*赔)。另在XX**公**买有*物运输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该附加第三者责任*约定:每次事故累计*偿限额为200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100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12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丙与案外人刘XX商*指使刘XX顶替为肇事驾驶员。经*乡市牧*区T法*和*乡市中级T法*审理判决,丙因犯交通*事罪,被判处有*徒刑四年*五个月,案外人刘XX、刘XX也因犯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经*级法*判决,XX**公**在交强*赔偿李XX23500元,赔偿王XX32700元;商*险免赔。丙按70%比例赔偿李XX178731.65元,赔偿王XX359584元;XX**公**为被挂靠**公**丙承担连*赔偿责任。

法*认为,公*享有*身及财产权*,公*或者其他组织由于*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应*担相**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各项**具体数额应*法*认:

1、死亡赔偿金,本案原告在第一次起诉开庭后*诉,重新起诉后*新的标准计*,但因本次事故造成*人死亡两人受伤,其余*人均构成*残,已经*审判决结案,法*认为同一事故应*用同一标准计*更为恰当,原告死亡赔偿金**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

2、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系道路*通*故侵权*,被告丙虽然构成*通*事罪已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T法*关**行〈中华T共和**事诉讼法〉若干*题的解*》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罪的,依照《中华T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不论是XX**公**是丙对于*害人的精神损失均应*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神损害赔偿金**予以支*。但原告主张*金*过高,结合事故责任*分法*酌定40000元;

3、丧葬费**31587元(63174元/年÷2);

4、交通**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法*酌定2500元;

5被告主张*体搬运费、保管**洗费**消毒费*应**在丧葬费*额内,不予重复支*。

以上总损失为711570.8元;关**告责任*担,在王XX及李XX生效的判决中已经*认:XX**公**交强*范*承担赔偿责任,商*险免赔;丙按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XX**公**丙承担连*赔偿责任。本案不再重复论述。

关*XX**公**任*担问题,因XX**公**附加险,特别*定中约定:“驾驶员无有*驾驶证等情况*,保险**公**承担保险;责任*按照法*法*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12万**被保险人从*他保单*获得的赔偿额之和,两者以高*为准”。基于*约定,在XX**公***险免赔情况*,由XX**公**担商*险责任,显然不合理,且被保险人应*担损失数额未达112万*,XX**公**应*担保险责任。

本事故造成*XX一人死亡、王XX和*XX二人受伤,交强*伤残部分尚*63800元,XX**公**交强*范*内承担的费*为63800元,剩余*分647770.8元*丙承担70%即453439.56元,XX**公**丙赔偿部分承担连*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T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中华T共和**权*任*》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T共和**险法》第十七条,《最高T法*关**用中华T共和**险法*干*题的解*(二)》第十条,《最高T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T法*关**行〈中华T共和**事诉讼法〉若干*题的解*》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最高T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乙共计63800元;

二、被告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乙共计453439.56元;

三、被告XX**公**本判决第二项*容*担连*赔偿责任;


  • 2021-04-27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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