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3)川052行初3号
原告:刘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人民政府
原告刘X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本院于2023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被告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关于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原告于1998年取得土地承包证,2001年又发一次承包证;原告的承包地是政府依据事实、实地勘测后确认给原告的,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被告不应撤销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在作出撤销公告前,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也未交代诉权,程序违法,超越职权。
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
- 1、《关于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 2、航拍图照片打印件两张
被告辩称:1、事实依据充分:2、程序合法: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有权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作出撤销决定是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被告作为人民政府,不具有撤销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权;被告作出撤销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利,也未交代诉权,程序违法;被告依据的法院裁定虽查明原告持有证书,但未明确该证书无效或应予撤销,被告据此作出撤销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关于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23年×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