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2024)粤188民初75号
原告1:李X,女,住广**。
原告2:李XX,男,住广**。
该两原告的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3:刘X,女,
原告4:汪X,男,
被告:王X,女。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由本院审判员XX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及原告1、2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原告3、原告4汪X,被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损失:死亡赔偿金I l 38100元、殡葬服务费2555元、门诊医疗费179.6元、原告2被扶**生活费277020元、丧葬费49752元、精神损失费60000元、处理丧失误工费3000 元,合计XXX.6元;2、本案诉讼费*其他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1与被告姑嫂关*,原告2与被告是姑侄关*。2018年10月起,被告与原告1的丈夫共同出资合伙创办了鸭场,原告丈夫住在鸭场,全*负责养*事宜,也就是原告丈夫出钱*出力经*养*场,利**被告均分。2022年,原告丈夫在鸭场管*鸭子的工作中意外溺水*亡,原告认为,原告丈夫是在管*鸭子的工作中死亡的,被告是鸭场的合伙人,也是受益*,被告应*予原告母子赔偿或者补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现两原告依法*至贵院,望法*支*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因现两原告孤儿寡母,原告1是农*,原告2未成*,原告丈夫的死亡使原告母子二人生活陷入困境,希望法*在审理本案时*顾*原告,多分得一些补偿金。补偿明*:死亡赔偿金56905元/年× 2o年= 1 138100元;2、被扶**生活费36936元/年× 15年÷ 2:277020元;3、殡葬服务费2555元、门诊医疗费179, 6元、丧葬费8292元/月× 6个月:49752元;4、精神损失费60000元;5、处理丧失误工费3000元。合计1 530606,6元。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如下:总金*变更为XXX,1元,死亡赔偿金*更为1 186140元,被扶**生活费*更为294997,5元,计*标准随年*的变更而变更,现适用2023年*标准。被告答辩称,本案属于*命权、身体权、健康**纷,是属于*权*纷,按照民法*关**权*纷的构成*件,即四个构成*件,被告并不是侵权*,被告并没有*犯死者的任***,被告与死者的死亡没有*果关*,被告也没有*法*民事行为,故原告的诉讼不符*民事侵权*规定。案发于2022年,当时*大暴*,再加上此前已经**大暴*的天气,死者死于*暴*与被告无关,属于*暴*造成*亡,故与被告无关。死者作为具有*事行为能*的成**,其对于*大暴*天气应*具备预防而不应*去到死亡地点鱼*,死者本身的过错导致自身死亡,与被告无关。死者并不是为了养*场的利**导致死亡,更加不是因为死亡当日去补渔网,因为案发当日大暴*已经*过了养*子的渔网,在如此情况*,死者不可能*在补渔网的情形,所以死者并不是因为养*场以及补渔网而死亡,综上所述,认为原告的诉讼没有*实与法*依据,请求法*查**案事实予以判决驳回。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受害人汪X与被告合伙经*鸭场,受害人汪X住在涉案合伙经*的鸭场全*负责养*事宜。2022年*月某日,受害人在涉案合伙经*的鸭场中的鱼*里溺亡。卫*院出具《居*死亡医学证明*断书》,确认受害人于2022年*月某日因窒息死亡。受害人在卫*院抢救损失医疗费179.6元,其遗体火化产生殡葬服务费*2 555元。原告确认,已收取被告支*的丧葬费30000元。原告是受害人的妻子,原告3是受害人的母亲,原告2、4、均是受害人的儿子。被告与受害人是兄妹关*。本院认为,本案是生命权*纷。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分析,可予认定,受害人是在经*管*涉案合伙鸭场过程*意外溺亡的。虽然,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是,从*害人与被告合伙经*的情况*看,被告作为受害人经*管*的受益*,应*予原告适当的经*补偿,比例酌定为2%为宜。原告因受害人死亡遭受的经*损失如下:1、医疗费,受害人因抢救损失医疗费179.6元,本院予以确认。2、死亡赔偿金*失,按2023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标准(59307元/年)计*20年*XXX元。
3、被扶**生活费,按2023年*城镇居*人均消费**标准(39333元/年)计*死者死亡时*原告2年**八周*时*期间死者应*担的部分为294997.5元。4、丧葬费,根据原告诉请,按照当地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在岗职工月平*工资(99502元/年)计*6个月为49751元。5、殡葬服务费,原告主张2555元,因上述丧葬费*包*该项*葬服务费,故此不宜重复计*,6、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各方*为受害人的亲属,且均对受害人溺亡无过错,故此不宜在这种情况*支*有**神损害抚慰金*诉请。7、误工费,原告主张*为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相***规定,亦不属涉案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同时*告也无证据证明*误工情况,本院对此不予支*。上述共计XXX,1元。被告应*2%的范*内补偿原告30621元,被告已补偿原告30000元、应*扣减,即被告仍应*偿原告621元。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总则编若干*题的解*》第三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补偿原告1、2、3、4经*损失共62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8153.03元,由原告负担7989元,由被告负担164,03元。原告已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 153.0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效力后*院向*退还案件受理费164.03元。被告应*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4.03元,拒不交纳的,由法*依法**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员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