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 0X0X 民初 10X23 号
原告:侯X,女,1XX3 年 X 月 1X 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河北XX律师。
被告:陈XX,男,1X4X 年 X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暨被告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女,1XXX 年 X 月 1X 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XXX,系陈XX之女。
原告侯X与被告陈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立案后,被告陈X要求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X 年 2 月 1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侯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罗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暨被告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齐XX、杜XX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保定市莲池区XX厂宿舍XXX房屋(以下简称 XXX房屋)归原告所有;
2、保定市莲池区XXX房屋(以下简称 XXX房屋)的一半份额归原告所有;3、被继承人王XX X 万元债权归原告所有;4、被继承人王XX债务 1X 万元由被告承担;X、判决被告陈XX存款一半份额的 X0%(后变更为陈XX存款 143X00 元的一半份额 X1X00 元)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继承人王XX的女儿,被告系被继承人王XX的丈夫,原告与被告为继父女关系。王XX于 2024 年 X 月 X 日去世,生前王XX下遗嘱“1、XXX房屋是我单独所有,我百年后该房屋全部归我女儿侯X所有。2、XXX房屋是我和陈XX共同所有,我百年后,我的享有的一半的份额归我女儿侯X所有。3、百年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全部归侯X所有。4、要求陈XX支付我的所有的医疗费。”王XX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 2011 年 X 月 1X 日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留有存款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2023 年 X 月,王XX身患癌症,被告未尽到扶养义务 拒绝支付医疗费,王XX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给付经济 帮助金及住院期间的各项医疗费,法院判决被告向王XX支付 X 万元。王XX生病期间,原告替王XX垫付医药费,该费用为王XX向原告所借,应当由原告与被告按照继承比例承担。原告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包括丧葬事宜均由原告办理,对于王XX 法定继承部分应当多分。原告认为现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对于 XXX房屋、XXX房屋应当按照有效遗嘱进行继承,被告应予 以配合。被继承人遗嘱中未涉及的财产应当由原告与被告法定继
承,王XX在生病期间原告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被告未尽扶养义 务,故原告有权请求继承遗产。
原告侯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出示了以下证据:1、原告侯X身份证、被告陈XX户籍资料查询结果、被告陈XX与王XX 结婚证、原告侯X与户主王XX户口簿 2 页(原件),证明原被
告身份信息,2011 年 X 月 1X 日王XX与陈XX登记结婚、侯X 是被继承人王XX独女;2、保定XX中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1 份、代X遗嘱 1 份、
(2024)冀保直证民字第 X114 号公证书(以下简称 X114 号公证 书)1 份、(2024)冀保直证民字第 X11X 号公证书(以下简称 X11X 号公证书)1 份、代X遗嘱现场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1 份(原 件),证明王XX于 2024 年 X 月 X 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胰腺恶 性肿瘤,王XX于 2024 年 X 月 21 日立遗嘱,该遗嘱为王XX真 实意思表示,由齐XX代X、杜XX见证,该代X遗嘱符合法律 规定,真实有效。立遗嘱时王XX意识清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侯X对遗嘱所述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3、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登记簿 2 份、百度地图查询莲池区XX厂宿舍结果(原件), 证明保定市房权证字第 0200X1X1X3 号房屋(即 XXX房屋)所 有权人为王XX单独所有,登记时间 200X 年 11 月 12 日,建筑 面积:40.X2 平米,该房屋是王XX于 200X 年所购买,属于王XX的婚前个人财产,归王XX单独所有,王XX对该房屋具有 处分权。XXX房屋为陈XX和王XX共同所有,登记时间 2013 年 11 月 2X 日,建筑面积:XX.3X 平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013 年所购买,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该房屋的一半为王XX的个人财 产,王XX对自己享有的一半财产具有处分权;4、(2024)冀 0X0X 民初 3X14 号(以下简称 3X14 号)《民事判决书》(原件),
证明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期间,王XX治疗费 用共计 2XXXX4 元,均由侯X代为支付,法院判令陈XX向王XX支付治疗费、护工费、交通费等共计 X 万元,该笔 X 万元债权 应当归侯X所有。陈XX在王XX生病期间没有提供任何经济支 持且没有一天对王XX进行照扶,甚至没有探望,陈XX对王XX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对王XX遗产的法定继承部分应当不分或 者少分。侯X在王XX生病期间不仅提供经济支持并且长期在病 床照顾,支付大额医药费等费用,给予王XX精神慰藉,尽了主 要扶养义务,应当对遗产法定继承多分;X、保定市XX中心医 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XX医院住院病人预 缴医疗费收据 1 份(预缴住院医疗费 1 万元)、住院收费票据(电 子)及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共 3 份(复印件,住院费用共计 X02XX 元)、保定市XX中医院(以下简称保定中医院)门诊收 费票据(电子)(共 4X 页)1 份(复印件,发票共计 XX3X 元)、 住 院 收 费 票 据 4 份 ( XXX + 12X0X.2X + 111X3.2X +4X2X1.X1=1003XX 元)、住院预交押金收据 1 份(2X000 元)、 XX公司古药店电子发票(普通发票)2 份 (1XXX+3X4X=XX23 元)、与护工转账记录及转账电子凭证共计 3X4X0 元 ( 11XXX + 11031 + 1X0X + X100 + 1302 + 1X10 + 1X42=3X4X0)、微信与护工沟通及微信支付护工工资的聊天录屏 视频共计 1X 个视频,证明 2024 年 4 月 10 日至王XX去世,期 间花费住院费、门诊费、护工费用共计 23X1X3 元,该费用由原 告全部支付。该款项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由被告承担该笔 债务;X、收据 X 份共计 33X30 元、购买寿衣及净身费用转账电 子凭证 2000 元、火化及停尸费等费用单据共计 2XXX 元(原件), 证明侯X全权处理王XX丧葬事宜,花销共计 3XXXX 元;X、2024 年 4 月 X 日王XX带病期间亲自书写并签名按手印的事实陈述 (原件),证明婚后至王XX生病期间,陈XX长期对王XX打、骂,被告控制王XX工资卡,花费全部从王XX卡上支付。生病 后,陈XX没有对王XX进行照顾,通知侯X将其接走,侯X将 其送到保定各大医院、北京、石家庄医院治疗,生病期间被告到 中医院只去过一次,且因王XX想喝 2.X 元一碗的小米粥,被告抱怨粥贵,摔打碗筷最终没有为重病的王XX买一碗小米粥喝, 生病期间,陈XX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未尽扶养义务和丈夫的 责任,并在王XX生病期间和其领养女儿商量XX街夫妻共有的房屋过户的事情,其领养女儿不久搬到该房屋居住,试图霸占这 套房子;X、被告个人银行卡账户明细表 4 张(原件),证明被
- 4 -告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2023 年 11 月 3 日、2023 年 11 月 12 日(王XX确诊癌症回保定接受治疗XX次向被告表示离婚)、 2024 年 X 月 1 日、2024 年 X 月 2 日、2024 年 4 月 2 日、2024 年 X 月 1X 日(3X14 号案件开庭前及判决前)通过 ATM 机取款方 式将其三张银行卡内共计143X00 元取出,被告转移的财产为夫 妻共同财产,属于王XX的遗产,原告享有继承权,对该部分遗产应当多分,陈XX应当少分甚至不分;X、证人齐XX、杜XX出庭证言,证实遗嘱的真实性。
被告陈XX、陈X辩称,1、2024 年 X 月 21 日王XX所立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无效。(1)齐XX 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和代X人,与王XX的继承人侯X、陈XX有 利害关系,齐XX与侯X是 3X14 号王XX起诉与陈XX离婚纠 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齐XX与侯X在 3X14 号案件中提交了大 量针对陈XX的不利证据。遗嘱见证人应当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齐XX是利害关系人,违反法律规定,遗嘱无效;(2)遗嘱另 一见证人“杜XX”是齐XX助理,齐XX安排杜XX在遗嘱见 证人处签字。杜XX出庭作证中承认是齐XX的助理,不认识王XX,齐XX通知其做王XX遗嘱见证人,不知道遗嘱是什么时 候起草的,遗嘱见证人应当受立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 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本案中,杜XX是按照齐XX的工 作安排担任遗嘱见证人,见证无效;(3)齐XX在病床前照着 起草好的遗嘱宣读,引导王XX回答“是”,并提前代替王XX 在遗嘱上书写日期,无效。代X遗嘱的见证人必须从遗嘱人开始 交代、口述遗嘱内容的时刻起,一直在其身边进行见证,直至遗嘱内容全部代X完成并均签字,注明年月日,才算结束,中途不 得离开。原告向法院提交了齐XX、杜XX见证过程的视频,视 频内容就是齐XX照着起草好的遗嘱问王XX:某某财产是留给 你女儿吗?某某债务是由陈XX承担吗?引导王XX回答“是” 或者“不是”。视频 X 分 30 秒后,齐XX向王XX解释遗嘱具 体意思,并告知王XX“诉讼中咱们会说明”。X 分 1X 秒齐X 和告知王XX“这个时间我已经给你写上了”。从视频记载内容 可知,遗嘱是齐XX事先起草好的,对于王XX不明白的内容, 齐XX负责解答,遗嘱的制作过程违反法律规定,无效;(4) 王XX遗嘱时罹患重病,意识不清醒,遗嘱无效。王XX遗 嘱一个半月后去世,在原告提交的视频中可知,王XX由于罹患
重病,卧病在床,意识不清醒,2024 年 X 月 24 日王XX做了指 纹、签名公证,但是对于 2024 年 X 月 21 日的遗嘱却没有公证, 可以推断王XX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不能办理遗嘱公 证;(X)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王XX遗嘱中 全部财产由侯X继承,全部债务由陈XX承担,违反继承人以所 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遗嘱无效。2、王XX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陈XX、 陈X、侯X三人继承。(1)陈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 XX顺序继承人,王XX免疫力比较低,身体较弱,陈XX和陈X带着王XX到处治疗,自 2013 年 X 月至 2023 年 11 月,王XX共住院 X 次,每次都是陈XX、陈X照顾,用陈XX与王XX 的积蓄支付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陈X支付。2023 年 11 月初, 陈XX由于血压高、头晕、乏力,由王XX女儿、女婿照顾,但 是陈XX、陈X多次到医院探望,并将备有 13.03X2 万元王XX 社保工资卡交给王XX用以支付医疗费用。(2)XXX房屋不 是王XX的遗产,1XX4 年 2 月 13 日刘X与陈XX结婚,1XXX 年 X 月 X 日陈XX购买XX街 113 号院住宅楼(后更名为 204 室房屋),总房款 31X04 元,陈XX分别于 1XXX 年 X 月 1X 日、 1XXX 年 10 月 1X 日缴纳房款 20000 元、11X04 元,总计缴纳房款 - X -31X04 元,该房产购买于刘X与陈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 刘X与陈XX的夫妻共同财产。200X 年 4 月 2X 日刘X去世。刘X生前没有遗嘱,所以刘X去世后遗留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 办理。陈XX(刘X配偶)、陈X(刘X女儿)享有继承权。陈XX与王XX结婚后,陈XX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将该房产添 加王XX的名字,现陈XX撤销对王XX的赠与,该房产是应当 由陈XX、陈X按份共有;(3)XXX房屋应当由继承人依法 分割。王XX遗嘱无效,王XX名下的XX厂宿舍房产属于王XX的个人遗产,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陈XX、陈X、 侯X依法分割;(4)原告主张王XX向其借款 1X 万元纯粹是子
虚乌有,原告提交的王XX医疗费用及护工费用在 3X14 号案件 中已经提交过,王XX医疗费用及护工费用大部分由陈XX支付, 且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本案中原告伪造借款事实、虚假陈述,且 本次属于重复提交,该笔债务不是真实存在的,不应当由陈XX 承担。3X14 号案件基于夫妻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判决陈XX给 付王XX治疗费、护工费、交通费共计 X0000 元,夫妻间的相互 扶助义务因王XX去世而消亡,所以该 X 万元不是王XX的债权;
(X)王XX去世时,被告陈XX不存在 143X00 元存款,陈XX
从未转移过财产。陈XX每月工资仅 3000 多元,陈XX由于年
纪较大,不会使用微信支付,所以需要支取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就医治疗,包含给王XX看病也是陈XX支取现金。陈XX从未
转移过财产,所以原告要求分割陈XX银行卡取款金额于法无据。
被告陈XX、陈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出示了以下证据:1、刘X与陈XX的结婚证、刘X医学死亡证明、陈X与陈XX户口 本登记页(均原件),证明 1XX4 年 2 月 13 日刘X与陈XX结婚, 200X 年 4 月 2X 日刘X去世,刘X生前没有遗嘱,所以刘X去世 后遗留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陈XX(刘X配偶)、陈X(刘X女儿)享有继承权;2、陈XX与保定市XX房屋修建工程处签订的《出售楼房协议书》、缴纳房款收据 3 张(均原件), 证明 1XXX 年 X 月 X 日陈XX购买 XXX房屋,总房款 31X04 元, 陈XX分别于 1XXX 年 X 月 1X 日、1XXX 年 10 月 1X 日缴纳房款 20000 元、11X04 元,总计缴纳房款 31X04 元,1XXX 年 10 月 1X 日缴纳门锁、水费 X0 元,该套房产在刘X与陈XX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取得并缴纳全部购房款,所以该房产属于刘X与陈XX的 夫妻共同财产,刘X去世后发生法定继承,陈XX占有该套房产 XX%的产权、陈X占有该套房产的 2X%产权;3、陈XX与王XX 的结婚证(原件)、陈X与侯X的微信聊天截图、陈X为王XX 支付医疗费用截图(4X 张打印件),证明王XX的遗嘱无效, 王XX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陈XX作为王XX配偶, 享有继承权,由于王XX患病,陈X为王XX联系医院、去医院 陪护、照顾王XX、支付医疗费用,陈X作为继女,对王XX尽 到了赡养义务,陈X可以适当分得王XX遗产;4、陈XX与王XX婚姻情况说明(原件)、关于王XX的住院情况(原件), 证明陈XX与王XX婚后生活融洽,王XX治疗费用一直由陈XX支付,王XX病重后,也是由陈XX照顾,2023 年 11 月 1 日 原告私自为王XX办理出院手续,此后原告阻挠被告与王XX见 面,并编造各种借口找陈XX要钱;X、XXX房屋档案(原件, 包含报纸公告、保定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询问记录、保定市房 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出售楼房协议书、房屋约定书、原被 告结婚证、不动产登记簿、出售楼房协议书复印件、刘X常住人 口登记卡),证明陈XX占有该套房产 XX%的产权、陈X占有该
套房产的 2X%产权;X、3X14 号案件中王XX的委托代理人侯X、
齐X和提交的医疗费发票 4X 张、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中护工费 主张 XXX 元(复印件),证明本案原告提交的医疗门诊和 住院票据与 3X14 号案件有 4X 张收费票据是重复的,仅新增一张 医疗票据(金额 14104.24 元),重复提交的 4X 张票据和护理人 员支付费用不应当重复审理。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陈XX、陈X对原告侯X出示的证据 1 认可,陈X对王XX尽到了赡养义务,应当适当分得王XX遗 产;证据 2 死亡医学证明认可,代X遗嘱不认可,该遗嘱无效;
证据 3 真实性认可,王XX的代X遗嘱欠缺遗嘱的形式和实体要 件,该房屋作为王XX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证据 4 真实性认可,该 X 万元是王XX的债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证据 X 住院费、门诊费票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护工 费票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侯X及其丈夫是失信被执行 人,多年来侯X对王XX不管不问,王XX生病后的所有医疗费 用均来自王XX和陈XX的夫妻共同财产,侯X从未为王XX雇 佣护工,侯X提供的护工费支付票据从几元到几百不等,这也从 侧面证明该护理费票据不具有真实性。原告提交的医疗门诊和住 院票据与 3X14 号案件有 4X 张收费票据是重复的,本案仅新增一 张医疗票据,开票日20240X1X,校验码 X3XXX1,个人现金支付 14104.24 元;证据 X 不认可,全部是收据没有发票,2023 年 11 月初王XX住院后一直由陈XX照顾,大概在中旬陈XX由于身 体严重不适,主要由侯X照顾,大概在 11 月底侯X私自将王XX接回自家,阻挠王XX与陈XX见面,陈XX在 11 月中旬回 家休息之前将与王XX共同生活期间的全部存款都交给王XX 保管,王XX生病住院费用全部来自于王XX与陈XX的夫妻共 同财产,即使侯X给王XX支付费用也是应当的,因为侯X是王XX的女儿,王XX和陈XX是退休工人,每月工资 3000 多元, 当王XX与陈XX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王XX的治疗费 用时,侯X有赡养义务;证据 X 不认可,陈XX在 2023 年 11 月中旬前一直照顾王XX,费用也是由陈XX和王XX共同财产 支付,陈XX年龄 XX 岁,每月退休金 3X00 多元,陈XX在能力 范围内竭尽全力,照顾王XX,尽到了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后 续 2023 年 11 月底之后由于侯X的阻挠,陈XX再也没有见过王XX,在 3X14 号案件审理中,主办法官曾与侯X沟通,让陈XX与王XX见一面,侯X拒绝,在王XX生病期间,陈XX也尽 到了夫妻扶助义务,陈X作为继女,也尽到了赡养义务;证据 X 真实性认可,2023 年 11 月份王XX住院,当时陈XX和王XX 感情融洽,陈XX将王XX的社保卡交付给她,由于陈XX年龄 较大,不会使用电子支付,所以将其他卡里的钱取现后,将现金 一并交付给王XX,用于王XX治疗。王XX和陈XX每月退休 工资均不到 4000 元,王XX治病的巨额支出完全来自于她和陈XX的夫妻共同财产,2024 年 4 月 2 日、2024 年 X 月 1X 日、2024
年X月2日取款,是由于陈XX作为活生生的人也需要日常消费、 看病治疗,全部是正常的支出,并不是陈XX为了转移财产而支 取的现金;证据 X 不认可,齐XX系 3X41 号案中王XX的委托 代理人,与继承人侯X、陈XX有利害关系,违反了《民法典》 第 1140 条的规定。杜XX是齐XX助理,齐XX安排杜XX在 遗嘱见证人处签字,遗嘱见证人应当受立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 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本案中见证无效。齐XX在 病床前照着起草好的遗嘱宣读,引导王XX回答“是”,并提前 代替王XX在遗嘱上书写日期,无效。代X遗嘱的见证人必须从 遗嘱人开始交代、口述遗嘱内容的时刻起,一直在起身边进行见 证,直至遗嘱内容全部代X完成并均签字,注明年月日,才算结 束,中途不得离开。本案原告向法院提交了齐XX、杜XX见证 过程的视频,遗嘱的制作过程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原告侯X对被告陈XX、陈X出示的证据 1 真实性认可,与 - 10 -本案无关,王XX与被告 2011 年 X 月 1X 日登记结婚,XXX房 屋登记的时间为 2013 年 11 月 2X 日,在王XX与陈XX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王XX与陈XX 结婚时 2011 年陈X已成年,陈X与王XX未形成抚养关系,对 王XX遗产没有法律继承权;证据 2 不认可,协议书无原件,且 该协议书购买地址为XX街 113 号,与 XXX房屋不属于同一套 房产,且本协议书面积不符,王XX与陈XX共同所有房产面积 为 XX.3X 平米,被告提供的协议书内注明的房产面积为 XX.03 平米,即便是同一套房屋,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该房屋为陈XX单独购买,无法证明该房屋与陈XX和刘X共同所有,不存
在发生法定继承的事实,该房屋与刘X、陈X无任何关系,王XX对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有处分权,原告依照遗嘱对该房屋享有遗 产继承权,缴纳房款收据未提供发票及支付凭证予以证明,与本 案无关;证据 3 结婚证真实性认可,陈XX作为王XX的合法丈 夫,因王XX留有遗嘱,陈XX仅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陈XX与王XX结婚时,陈X已成年,与王XX没有形成抚养关 系,对王XX的遗产没有继承权,陈XX对遗嘱所涉遗产没有继 承权,聊天记录及支付医疗费用截图不认可,该截图为陈X单方 手机截取部分,缺少上下连贯性,对其有利说辞给予保留,不利 说辞给予删减,该证据相反可以证明侯X代其母亲去北京看病, 不存在被告代理人所说侯X强行带走王XX,医疗支付截图为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各医院支付凭证,该凭证没有显示支 付人以及为谁看病而支出,且该凭证共计支付不足 3000 元,即 便是三年间为王XX所支付,在此过程中侯X也多次向陈X微信 转账银行支付,让陈X代侯X购买生活必需品,相较侯X为其母 亲治病所支付 X0 万元相比微乎其微,陈X没有尽到主要赡养义 务,在王XX生病期间,陈X并没有前去探望,对王XX的遗产 - 11 -不享有任何继承权;证据 4 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该证据为陈宇
文单方所述,3X14 号《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到,陈XX没有
支付过任何的医疗费、经济支持等费用,也没有对王XX进行照 看、照顾;证据 X 真实性认可,2011 年双方登记结婚,2013 年 公告申请变更房屋所有权转移,该组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属于王XX和陈XX共同共有,且在公告期间无异议人及利害关系人提 交书面异议材料,二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故该房屋属于二人共同 财产,与陈X无关,侯X有权获得该房屋的继承权;证据 X 真实 性认可,该 4X 张票据在案号 3X14 号案件中,显示的是实际支出, 并未在 3X14 号案件中主张,所有票据产生的时间均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及以后,不存在重复提交的事实,且该护理人员产生的 护理费用,原告提交的也均发生在 3X14 号案件开庭之后,即便 是在 3X14 号案件中提交过,法院已经判决被告支付 X 万元医疗 费,至今陈XX均未履行该判决,应在本案中予以判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查明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侯X母亲王XX与被告陈X父亲陈XX于 2011 年 X 月 1X
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24 年 X
月 X 日王XX因胰腺恶性肿瘤去世。2024 年 X 月 21 日,王XX 在代X人齐XX、证明人杜XX见证下订立遗嘱,载明:立遗嘱 人王XX,现在立遗嘱人意识清楚,自愿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如 下:1、XXX房屋是我单独所有,我百年后该房屋全部归我女 儿侯X所有;2、XXX房屋是我和陈XX共同所有,我百年后, 我享有的一半份额归我女儿侯X所有;3、百年后的丧葬费、抚 恤金全部归侯X所有;4、要求陈XX支付我的所有的医疗费, 以上都是我自己的真实意思。立遗嘱人王XX、代笔人齐XX、 证明人杜XX签字捺印。 还查明,XXX房屋登记在王XX名下,单独所有,登记时 间为 200X 年 11 月 12 日,不动产权证书号为 O 200X1X1X3 号, XXX房屋与保定市莲池区XX营东街 142-2-102 为同一套房产。 XXX房屋登记在陈XX、王XX名下,登记时间为 2013 年 11 月 2X 日,房屋共有情况为共同所有,不动产权证书号为 O 20131X423 号。 2023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X 月 2 日间,陈XX自其名下 尾号 02XX 中国XX银行账户、尾号 4X33 中国XX银行账户、尾 号 4130 中国XX银行账户取款 32 笔,共计 143X00 元,截止 2024 年 X 月 X 日,陈XX名下尾号 02XX 中国XX银行账户余额为 X1.X3 元,尾号 4X33 中国XX银行账户余额为 1X13.X1 元,尾 号 4130 中国XX银行账户余额为XXXX.22 元,共计 XXX 元。
2024 年 4 月 10 日,王XX对陈XX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本
院于 2024 年 X 月 21 日作出 3X14 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王XX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3、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金 10 万元。在诉讼过程中,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护工费、交通费) 各项费用的一半共计 132X3X 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 初期感情尚好,双方虽为再婚,但也已相互扶持共同生活十三载。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或多或少产生矛盾,但并非 是不可调和的,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并且双方年岁较 高,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共同营造一个良好、温馨的 家庭环境。在原告王XX每天面临胰腺癌病痛折磨的时候,希望 被告陈XX能够为原告王XX提供一个良好的治疗环境,给予原 告王XX精神支持,帮助原告王XX度过艰难痛苦的时期。对原 告王XX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庭 审中,原告王XX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之后治疗疾病花费 2XXXX4
- 13 -元,被告陈XX作为原告王XX的丈夫,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侯X作为原告王XX的女儿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都应为原告王XX的治疗承担责任,但考虑到被告陈XX年龄较大,除了退休金 之外没有额外的收入,本院酌定由被告陈XX负担 X0000 元,作 为对原告王XX治疗疾病的帮扶。对于原告王XX诉请被告陈XX给付经济帮助金 100000 元的主张,已经超过了被告陈XX的 经济能力,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王XX与被 告陈XX离婚;二、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治疗费、护工费、交通费等共计 X0000 元;三、驳回原 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3X14 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经 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已执行 1223X.1X 元,尚余 XXXX3.X2 元。 被告陈XX与其前妻刘X(被告陈X母亲)于 1XX4 年 2 月 13 日结婚,1XXX 年 X 月 1X 日被告陈X出生,刘X于 200X 年 4 月 2X 日去世。1XXX 年 X 月 X 日,陈XX与保定市XX房屋修建 工程处签订的《出售楼房协议书》载明陈XX购买XX街 113 号院商品房,陈XX于 1XXX 年 X 月 1X 日、1XXX 年 10 月 1X 日 缴纳房款共计 31X04 元。2013 年 10 月 11 日,保定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登报公告,载明:陈XX于 1XXX 年 X 月 X 日购买XX
街 4 号楼(XX街 113 号院住宅楼)02-204 的房产,申请办理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现 将以上登记事项予以公告。2013 年 11 月 1X 日,陈XX与王XX签订《房屋约定书》,载明:我们夫妻约定 XXX房屋为夫妻 共有。XX街 113 号院商品房与 XXX房屋为同一套房产。 原告主张王XX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1X 万元,由原告 等人垫付,应由被告陈XX负担。陈XX认为已在 3X14 号案件 中处理,本次案件仅新增一张金额为 14104.24 元医疗票据。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X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关于王XX 2024 年 X 月 21 日订 立的代X遗嘱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X千一百三 十五条: “代X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 人代X,并由遗嘱人、代X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 日。”XX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 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 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本案中原告提 供的订立遗嘱录像完整,能够反映王XX陈述财产处理方案的全 过程,两名见证人到庭作证,证明遗嘱订立过程,王XX在该份 遗嘱写完后进行了签字捺印,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 真实意思。其次,关于两名见证人是否系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 人指的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相应的遗嘱中涉及的 有关内容也可能与他们有直接或间接的受益关系,从而有可能影
响他们对遗嘱的真实性作出公正的证明,本案中,两名见证人均 系律师,虽曾为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但不能据此认定二人 为继承人侯X的利害关系人。本案中二见证人满足遗嘱见证人条 件,故该份遗嘱亦符合代X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的法定形式要件,代X遗嘱有效。本案中,对于被继承人王XX 的遗产,应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关于 XXX房屋继承问题,XXX房屋系王XX个人财产, 遗嘱中写明由其女侯X继承,本院予以确认。关于 XXX房屋继 承问题。经查,XXX房屋虽然登记在陈XX与王XX名下,但 是该房屋购买于陈XX与刘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综合上述因素 考虑,本院确认 XXX房屋原属于陈XX与刘X的共同财产。刘X去世后,刘X对 XXX房屋所享有的 X0%的份额由其继承人陈XX、陈X各继承 2X%,即陈XX对该房屋享有 XX%的份额,陈X享有 2X%,陈XX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因陈XX自愿将 XXX房屋与王XX共同共有,故王XX、陈XX对 XXX房屋 各享有 3X.X%的份额,依据王XX遗嘱,王XX享有的份额由侯X继承。
关于被继承人王XX的 X 万元债权及其对陈XX银行存款 所享有的份额,王XX遗嘱中并未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条“遗
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XX千一百三十 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该部分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 承处理。对于被继承人王XX的 X 万元债权,3X14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被告陈XX向原告王XX支付治疗费、护工费、交通 费等共计 X0000 元,该债权经法院执行,已执行到 1223X.1X 元, 尚有 XXXX3. X2 元未支付。该债权系王XX所有,应由侯X、陈XX各继承 X0%即 33XX1.X1 元。关于陈XX的银行存款, 2024 年 X 月 X 日王XX去世时尚余XXX 元,其中 X0%即 XX3X.43 元属于王XX的遗产,应由侯X、陈XX各继承 X0%即 2XXX.21X 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继承人王XX治疗费用产生 1X 万元由原告 等人垫付,属于被继承人债务,应当由被告陈XX承担。首先, 关于王XX治疗费用已在 3X14 号案件中予以处理和明确,陈XX已就王XX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侯X作为原告王XX的女儿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其为母亲支付治疗费用符合情 理,侯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王XX就治疗费用达成了借 贷合意,即原告为其母亲王XX支付的医疗费用无法认定为王XX的债务,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X千一百二十二条、
XX千一百二十三条、XX千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条、第 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王XX名下的保定市莲池区XXX房屋归原告侯X所有;
二、王XX与陈XX名下的保定市莲池区XXX房屋原告侯X占有 3X.X%份额,被告陈XX占有 3X.X%份额,被告陈X占有 2X%份额;
三、原告侯X享有王XX对被告陈XX的 33XX1.X1 元的债权,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X支付;
四、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X支付2XXX.21X 元;
五、驳回原告侯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X0X.X 元,保全费 22X0 元,共计XXXX.X元,由原告侯X负担2333.3X元,被告陈XX负担4X4X.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 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确 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 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 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 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寿XX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杨XX
书 记 员
魏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