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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成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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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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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这起新型网络店铺收购纠纷中,庞石磊律师作为买方刘某的代理律师,精准界定“股权转让”形式下的“网店经营权买卖”实质。通过紧扣“成功续签”这一合同根本目的,成功论证卖方因历史经营问题导致平台续签失败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全部支持我方诉求,判决解除合同并由卖方返还全部款项,为同类新型网络资产交易纠纷提供了重要判例。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21)川01民终231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为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徐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为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庞XX(四川XX律师);原审第三人为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邓某(公司员工)。

陈X与刘X及第三人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XX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陈X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徐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刘X,以实现"某品牌专卖店"网络店铺的经营权转移。合同总价款为74000元,刘X已支付部分款项并接管店铺经营。后因该店铺无法与XX平台续签,刘X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陈XX还已付款项及赔偿损失。陈X反诉要求刘X支付剩余转让款及违约金。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店铺因未达到XX平台续签标准而无法继续经营,导致刘X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约定,陈X作为出让方未履行协助续签义务,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解除合同,陈XX还刘X转让款、品牌续签费、店铺销售款及律师费共计71000元,驳回陈X的反诉请求。

陈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店铺续签问题属于经营风险,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实质为股权转让关系,陈X作为原经营者未披露店铺续签风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理由如下:

1. 案涉合同为股权转让合同,刘X通过受让股权取得店铺经营权,因店铺无法续签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符合约定解除条件。

2. 陈X未履行如实披露店铺信息的义务,且未举证证明续签问题由刘X造成,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陈X需返还已收款项目并赔偿合理费用。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X

· 书记员:甘X

· 裁判日期:2021年3月31日

  • 2021-03-31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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