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21)川01民终231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为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徐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为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庞XX(四川XX律师);原审第三人为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邓某(公司员工)。
陈X与刘X及第三人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XX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陈X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徐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刘X,以实现"某品牌专卖店"网络店铺的经营权转移。合同总价款为74000元,刘X已支付部分款项并接管店铺经营。后因该店铺无法与XX平台续签,刘X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陈XX还已付款项及赔偿损失。陈X反诉要求刘X支付剩余转让款及违约金。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店铺因未达到XX平台续签标准而无法继续经营,导致刘X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约定,陈X作为出让方未履行协助续签义务,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解除合同,陈XX还刘X转让款、品牌续签费、店铺销售款及律师费共计71000元,驳回陈X的反诉请求。
陈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店铺续签问题属于经营风险,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实质为股权转让关系,陈X作为原经营者未披露店铺续签风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理由如下:
1. 案涉合同为股权转让合同,刘X通过受让股权取得店铺经营权,因店铺无法续签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符合约定解除条件。
2. 陈X未履行如实披露店铺信息的义务,且未举证证明续签问题由刘X造成,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陈X需返还已收款项目并赔偿合理费用。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X
· 书记员:甘X
· 裁判日期:2021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