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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方擅改积分规则致无法兑换,代理用户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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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我们代理用户黄某,针对星与河公司单方变更积分规则、拒绝按原约定履行兑换义务的违约行为,成功维护了其合法权益。通过精准锁定“1积分=1元”的既往交易惯例,有力驳斥了对方关于积分无固定价值及用户系商业盈利的主张。一、二审法院均采纳我方观点,判决支持按原规则赔偿用户全部积分损失,确立了经营者不得随意撤销承诺的裁判规则,为同类网络消费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黄X与XXXX公司、蒋X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川01民终12343号

审理法院:XX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黄X,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石磊律师,XXXX律师

·被告(上诉人):XX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蒋X(未到庭,未发表意见)

基本事实:

原告通过XX公司运营的“质趣盒”小程序购买盲盒获得积分,并曾按“1积分=1元”的规则成功兑换商品。2023年3月11日,XX公司单方变更积分规则,将全积分兑换改为按比例抵扣,导致原告账户内41,430积分无法继续按原规则兑换商品。原告诉请XX公司赔偿损失77,700元及利息,并要求蒋X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在2023年3月11日前存在“1积分=1元”的兑换规则,原告基于该规则购买商品并成功兑换,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单方变更规则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损失。但仅认可原告名下的3个账户积分合计41,430分,其余账户因证据不足未支持。驳回原告对蒋X的诉请及资金占用利息请求。XX公司不服上诉,主张积分价值不固定,原告无实际损失;

原告系商业盈利行为,非真实消费;

未就兑换商品达成合意。

二审法院经审理补充查明:

 原告兑换行为发生于规则变更前,XX公司无法发货;

 XX公司未能举证原告系商业盈利;

 认可一审对积分价值的认定。

案件结果:判决结果:

 驳回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XX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41,430元(按1:1积分规则计算),并清空其名下积分账户。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承担。

判决理由:

 XX公司单方变更积分规则构成违约,导致原告无法兑换商品,造成实际损失。

  积分规则虽无直接书面约定,但通过历史兑换记录、公告等证据可推定双方认可1:1兑换规则。

 XX公司未能证明原告系商业盈利行为,其格式条款因未明确提示而对原告无约束力。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尹XX,审判员:陈XX、蔡XX, 法官助理:熊XX,书记员:曹XX

裁判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 2024-09-18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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