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三甲医院错误医疗致患者伤残,获取二十余万元赔偿
案情简介:
委托人因身体不适前往被告医院治疗,治疗期间由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委托人身体受损。
(2025)鲁0102民初16822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省XX山医院,住所地:济南市XXXX号
法定代表人:田XX 职务:院长
办案经过:建立委托关系后第一时间收集住院病案信息及时提交起诉立案,同时提交相关的医疗过错参与度及伤残登记鉴定申请等,最终被认定参与度最高达95%,构成9级伤残。
案件结果:判决被告山东省XX山医院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二十三万余元。
审判长:程XX
书记员:马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