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谢XX律师成功辩护未成年人入户抢劫案,助力被告人获减轻处罚
案号:(2024)豫0421 刑初280 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由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宝检未刑诉〔2024〕47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抢劫罪。谢XX律师依法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案情简述:某日凌晨,被告人酒后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持菜刀威胁索要财物,致被害人轻微伤,抢走两部手机(价值950元)。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1.5万元取得谅解。
办案经过
谢XX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
全面了解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深入了解其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及犯罪动机,发现其系未成年人、边缘智力状态,但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积极收集证据:协助家属调取年龄证明、智力鉴定报告,固定自首情节证据,并指导家属与被害人沟通,促成刑事和解协议签署,及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书。
精准制定辩护策略:在庭审中,谢XX律师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提出六项从轻减轻情节:
作案时未满16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为边缘智力,但结合案情强调其初犯、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家庭管教缺失,建议法院结合教育挽救原则处理。
庭审发挥关键作用:谢律师当庭质证、辩论,强调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诚恳,并呼吁法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
案件结果
宝丰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谢XX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但综合考虑其未成年人身份、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引用《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17条(未成年人责任)、第67条(自首)等条款,体现对辩护意见的重视。谢XX律师通过专业辩护,成功将法定刑期大幅降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
人民陪审员:张、胡
书记员:郭
裁判日期:2024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