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女,19XX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XX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水XXX。
原告梁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梁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 判令双方所生小孩李XX(女,6 岁)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XXX元,大额的教育、医疗费用凭票据一人承担一半。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在耒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于 2019 年 3 月 3 日生育女儿李XX。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特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李XX辩称,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梁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李XX(女,20XX出生)随被告李XX生活,由原告梁X自 2025 年 10 月起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XX元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婚生小孩李XX后续的大额的教育、医疗费用凭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四、案件受理费 XX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