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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耒阳市XX民事调解书

原告:朱XX,女,19XX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耒阳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被告:梁XX,男,19XX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耒阳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朱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9 月 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双方所生小孩梁XX(女,13 岁)随原告生活,所生小孩梁XX(男,12 岁)随被告生活,双方互不支付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由小孩自己选择随父随母生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在耒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原告随被告生活多年,2011 年就从云南跟随被告来到耒阳生活,双方婚前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生育女儿梁XX2013 年 7 月 30 日生育儿子梁XX;双方感情一般,在一起后经常因为生活中琐事而吵架,继而引发家庭暴力,事后被告也不管不问,再加上被告对双方感情及其家庭极端不负责任,长期沉迷游戏,对家庭不管不顾致使双方不太牢固的感情岌岌可危。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漠、漠不关心,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而且被告没有任何上进心,对原告经常提及离婚,这是双方感情破裂的导火线。原、被告于 2022 年 4 月分居生活至今。

被告梁XX辩称:我同意离婚,两个小孩愿意随谁生活就随谁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朱XX与被告梁XX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梁XX(女,XX出生)、梁XX(男,XX出生)均随被告梁XX生活,被告梁XX自愿承担两小孩的抚养费至小孩分别能独立生活时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朱XX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行使探望权,被告梁XX应予以协助;三、原告朱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朱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025-09-22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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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2011年,在北京市昌平区就读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学习法学专业完成本科学业。2011年上半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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