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付XX涉嫌猥亵儿童罪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郭树进律师团队 在线
北京市盈科(东营)...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958
    服务人数
  • 3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在付XX猥亵儿童案中,我团队积极履职:快速接案后多次会见当事人、细致阅卷,精准梳理证据争议点,从行为定性、场所性质等方面提出专业辩护意见,还提交取保申请等法律文书。虽最终法院判处付正义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但我们始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刑事辩护能力与负责任的服务态度。

案件详情

# 张X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案例
## 一、案例基本信息
- **案例标题**:张X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案
- **案号**:(2022)鲁0301刑初123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9月(具体日期未明确标注,以判决书落款审判人员署名时间为准)

## 二、案情简介
### (一)当事人信息
1. **公诉机关**: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
2. **被告人**:张X,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大学本科文化,原某市某小学体育老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1号,现住山东省某市某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22年3月10日被某市公安局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3. **辩护人**:刘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X,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4. **被害人**:王XX(女,案发时8岁)、李XX(女,案发时7岁)、张XX(女,案发时7岁)、刘XX(女,案发时8岁),均系某市某学校二年级1班学生。

### (二)案件事实
1. **第一起犯罪事实**:2022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X利用担任某市某学校体育老师的便利条件,在二年级1班上体育内堂课时,以组织游戏为由,为追求刺激,对被害人王XX、李XX实施猥亵,具体包括隔着衣物触摸被害人大腿、屁股、胸部等隐私部位。
2. **第二起犯罪事实**:2022年3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张X在同一班级的体育内堂课上,再次以组织游戏为由,对被害人张XX、刘XX实施猥亵,其中对张XX存在伸手进入衣物内触摸胸部、肚子及大腿内侧等行为,对刘XX存在触摸下体隐私部位、肚子及隔着衣物摸屁股等行为。

## 三、办案经过
1. **立案与侦查**:2022年3月5日15时,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接被害人张XX父亲张X报案后,在学校配合下将被告人张X抓获。经侦查,公安机关收集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手写举报纸条、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于2022年4月1日以张X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审查起诉。
2. **审查起诉**: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查案件材料,于2022年6月1日以某区检未刑诉[2022]10号起诉书向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X犯猥亵儿童罪,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的量刑建议。
3. **审判阶段**: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于2022年8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张X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部分行为不构成犯罪、案发地点非公共场所等辩护意见。法院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综合审查后作出判决。

## 四、案件结果
### (一)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可从轻处罚)、第三十七条之一(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张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
2. 禁止被告人张X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 (二)判决理由
1. **定罪理由**:被告人张X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体育老师,利用职务便利,在教室内(属公共场所)当众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且具有“猥亵儿童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情节,属于“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2. **量刑考量**:
  - 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系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地位猥亵多名儿童,且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
  - 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3. **对辩护意见的回应**:
  - 关于“部分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足以证实被告人对王XX、李XX、刘XX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 关于“案发地点非公共场所”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教室系供学生使用的涉众性场所,属于公共场所,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 五、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X
- **人民陪审员**:李某、赵X
- **法官助理**:刘某
- **书记员**:杨某

---
**模糊化说明**:
- 所有个人姓名(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审判人员、辩护人等)均已替换为通用化名。
- 具体地址、身份证号、日期、案号、机构名称等均已修改为虚构信息,但保留原结构和格式。
- 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仅对识别性细节进行模糊处理。
- 目的是保护隐私,同时维护案例的法律分析和教育价值。

  • 2023-10-20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被告人付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禁止被告人付XX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郭树进律师团队
您是否要咨询郭树进律师团队
5.0分服务:958人服务天数:708
郭树进律师团队
13705199****5947 执业认证
  • 北京市盈科(东营)律... 主任
  •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涉外专长
  • 府前大街57-1号金辰大厦8楼
郭树进,北京市盈科(东营) 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涉外法律事务部主任。擅长各类合同、股...
  • 135 6107 6368
  • 1890546316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