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X,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
所在地:*******。因涉嫌
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4年4月12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
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5
年4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万X,广东XX律师。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25)**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马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4月22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书
指控:
1.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马X为了解套代购
免税商品的流程,与**(另案处理)一起帮助**(另案
处理)套代购免税商品,偷逃应缴税额63,228.57元人民币(以
下币种相同)。
2.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马X雇佣代购人员套
代购免税商品,归集后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1,261,250.68
元。
被告人马X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324,479.25元。2024年4
月12日,马X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电子数据、被告
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马X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与**、**
*等人共同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套代购免税商品
进行二次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X对其组织
套代购行为,偷逃应缴税额1,261,250.68元的事实起主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系主犯;
马X对其参与套代购行为,偷逃应缴税额63,228.57元的事实起
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马X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帮助侦查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X对起诉书指控犯走私普通货
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
被告人马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马X具有坦白、立
功、自愿认罪认罚、部分共同犯罪从犯等情节,且庭后愿意积极
预缴罚金,悔罪态度好,再考虑到马X系初犯,刚做完手术,请
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判处一个缓刑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三亚海关缉私分局于2025年3月28日对马X举报
的犯罪嫌疑人**套购走私案线索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
证据予以证实:
一、定罪证据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移交说明、取保候审
文书
证明:马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线索由海口海关缉私局移交
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处理。三亚海关缉私分局于2024年3月14
日立案侦查。马X于2024年4月12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与**等人共同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套代购免税商品
进行二次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
-货物罪。被告人马X对其组织套代购行为,偷逃应缴税额
1,261,250.68元的事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X对其参与套
代购行为,偷逃应缴税额63,228.57元的事实起次要作用,系从
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马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
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X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帮助侦查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马X从轻处罚的辩
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应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马X依法适
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马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
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
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