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地**。因本案于2023年2月
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委托辩护人万利,广东XX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刑诉(202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11月13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
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实行
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
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XX利
用其在被害单位**职务便利,私自将其公司***销
售给他人,并将货款据为己有,共计获利人民币113200元。2023
年2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XX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XX向被害单位赔偿
了人民币113200元,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
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
张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
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张XX是初
犯,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
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被害单位主体材料、**统计说明、
**生产记录、公告、情况说明、委托书、补充材料通知书、
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的证言、被害单位委托人
**的陈述、被告人张XX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
纳。被告人张XX前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张XX的认罪态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
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
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
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