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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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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地**。因本案于2023年2月

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委托辩护人万利,广东XX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刑诉(202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11月13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

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实行

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

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XX利

用其在被害单位**职务便利,私自将其公司***销

售给他人,并将货款据为己有,共计获利人民币113200元。2023

年2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XX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XX向被害单位赔偿

了人民币113200元,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

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

张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

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张XX是初

犯,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

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被害单位主体材料、**统计说明、

**生产记录、公告、情况说明、委托书、补充材料通知书、

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的证言、被害单位委托人

**的陈述、被告人张XX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

纳。被告人张XX前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张XX的认罪态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

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

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

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3-10-25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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