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区**,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
中文化,销售人员,户籍地:广东省**,现住**。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9月18日被刑
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2022年3月11日被廉江
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X,广东XX律师。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刑诉(2022)**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
于2022年11月30日受理本案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
序的情况,于2022年12月2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江市人民
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区**及其辩护人万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以来,被告人**、区*、**经合谋,在未取得"**""**"注册商标
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租赁位于廉江市**的房屋,开始以原酒(酒液)勾兑或
灌装方式制作假冒"**""**"商标的洋酒对外销
售,并在2021年8月雇佣被告人**为其打工。被告人
***负责出资购买制假洋酒的原酒、商标标识、酒瓶、生
产器材等材料及成品销售工作;被告人区**负责购买原
酒、成品制作及销售工作;被告人**负责成品制作工作;
被告人**负责原酒、酒瓶等原料的取件及成品销售运送
工作。2021年5月至9月17日,被告人**、区**、
**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已达人民币
211491元。
被告人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
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定性不持异议,区**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
罚情节。一、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
认罚,悔罪态度好,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依法
可以从宽处理。二、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劣
迹,主观恶性小。三、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
小,对区**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四、区
功成已退还违法所得30000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五、
区**是家中唯一经济支柱及劳动力,有父母需要赡养及儿
女需要抚养,请求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区
功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
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
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
二、被告人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
四、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