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X)苏 12X3 民初 XX0X 号
原告:XXXX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3X0X2XMA3XXWBXXP,住所地江西省XX市修水县XXX。
法定代表人:晏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市XX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3212X3MA1PX2LPXC,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XXX。
法定代表人:叶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X 年 X 月 1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XXXX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项目款 X33XX2.X 元;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 履行违约金 X02X.X 元(以 X33XX2.X 元为基数,自 202X 年 2 月 1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 202X 年 X 月 1 日);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 2023 年签订《2023 年XX项目展具制作维护搭建运营合同》及《2023 年XX迪 C 级巡展项目展具制作维护搭建运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XX项目和XX迪 C 级巡展项目的展具制作维护搭建运营服务。XX项目单场搭建运营费用为 110000 元,付款方式为单场搭建运营前 3 天支付原告 XX000 元为预付款,每单站结束后 X 个月内结清;XX迪巡展项目单场搭建运营费用为 210000 元,付款方式为单场搭建运营前 X 天支 付原告 XX000 元为预付款,每单站结束后 X 个月内结清。原告 按合同约定承揽 2023 年XX项目昆明XX和兰州XX、XX迪 C 级巡展项目南昌XX、贵阳XX和重庆XX的展具制作维护搭建运营服务及其他零星服务。202X 年 2 月 1 日,双方结算确认原告提供服务应付项目款为 XXXXX2.X 元,被告已付 2XX000 元,余款X33XX2.X 元。被告在结算后已付款 200000 元,尚欠原告X33XX2.X 元项目款未付。现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欠款,被告拖欠项目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XXXX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揽款及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双方一致同意以X1X000元结算;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202X年X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原告于收到该100000元后五日内向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开具金额X01XX2.X元、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自202X年X月起至202X年11月止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X0000元,余款11X000元于202X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XXXX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X33XX2.X元中被告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以X33XX2.X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X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原告XXXX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约向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有权自其应给付原告XXXX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承揽款中扣减2X000元作为原告应赔偿被告的税金损失。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XXXX 元,减半收取计 3X3X 元、保全费 2XXX 元,
合计 XX2X 元,由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 (已在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结算完毕)。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史 X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顾XX
书 记 员 李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