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京市玄武*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X)苏 0102 民初 X32X 号
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公*,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开发区XXX。
法*代表人:余X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女,该**公**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上海XX律师。
被告:南京XX建设发展**有*公*,住所地南京市XX**XXX。
法*代表人:闾X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该**公**工。
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公*(以下简*XXX**公*)
与被告南京XX建设发展**有*公*(以下简*XX**公*)建设工程*包*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X 年 X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托诉讼代理人郑XX、杨X,被告XX**公**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工程* 1XXXXX.X2 元;2.判令被告以 1XXX3X.2X 元*基数自 202X 年 1 月 2X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 LPR 支*逾期付款利*;3. 判令被告支*律师**失 10000 元。事实与理由:2023 年,原告与被告约定,被告将南京市玄武*XX国*粉刷石*、石*基自流平**安*工程*包*原告施*,工程*点为南京市玄武*XX卫*道XX科技XX国*能*先行区,具体内容*材料采购、石*施*、自流平**。原告于 2023 年 X 月进场施*,2023 年11 月完成**,双**认工程*算金*为 221XXX.X2 元。后*被告拒绝在书面施*合同上签章,且欠付工程*,双**欠付工程*问题达成*充*议。该协议确认被告付款 3XX00 元,尚*1XXXXX.X2 元*程*未付,被告承诺于 202X 年 1 月 2X 日前支*未付金*的XX%(1XXX3X.2X 元),但至今分文*付。现诉至法*要求处理。
被告XX**公**称,原告违背诚信原则,未就工程*收提供合格手续或参与目前现场的总体验收,没有*供所有**过程*
料,包*工人花*册、考勤打卡记录、工程*验表、工人上岗证、劳*合同、材料进场合格证明、派工单*资料。原告故意隐瞒总包**支*工人工资,以不实的诉讼标的提出诉讼。双**前并未就案涉工程*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交的工程*支*协议、工程*算加盖*被告的公**实,但不认可其合法*、关*性。被告不构成*约,不应*担律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证。根据在案经*查*认的工程*支*协议、工程*算单、发票、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当事人陈*等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XXX**公***范*为: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景*工程、防水*程*计、施*;建材、木材、石*、
装饰材料、金*材料、消防器材、保温*料、水*器材、五金*电、电气设备、电线电缆、仪器仪表、化工产品及原料(危*品除外)、陶*制品、纺织品销售;市场营销策划;提供劳*服务。
许*项*:建筑劳*分包(依法***准的项*,经***门批准后**开展经*活动,具体经*项*以审批结果为准)。
原告从*告处承包XX国*项*粉刷石*、石*基自流平**安*工程,工程*点为南京市玄武*XX卫*道XX科技XX国*能*先行区,具体工作内容**材料采购、石*施*、自流
平**,工程**为 AX 栋 2 层、3 层、X 层、X 层、X 层。2023 年 X 月至 11 月完成**后,双**订了《工程*支*协议》,
约定:双**工程*算确认工程*算总金*为 221XXX.X2 元,已累计** 3XX00 元,截至 202X 年 11 月 1X 日未付款 1XXXXX.X2元;被告承诺于 202X 年 1 月 2X 日前通*对公*账方*支*原告总金*的 XX%即 1XXX3X.2X 元;违约方**担对方*提起诉讼产生的经*损失,包*但不限于*讼费、律师*、鉴定费*。XXX**公**XX**公*、XX**公*XX国*能*先行区(总部)精装项* A1-X 栋(签约作保无效)亦共同在工程*算单***认:
XX国*粉刷石*、石*基自流平**安*工程**合计221XXX.X2 元,包*:AX 栋 X 层、X 层、X 层墙面石* XXX2X.X元,AX 栋 2 层、3 层、X 层、X 层、X 层石*自流平 1132XX.X2 元,XX S1X0 粉刷石* XX00 元。此外,原告委托上海XX代为处理本案纠纷,为此支*律师** 10000 元,代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
本院认为,依法**的合同,受法*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包*同,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合法
有*,双***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关**告第 1 项*请的工程* 1XXXXX.X2 元,该主张*有*实依据,符*双**定和**规定,本院予以支*。被告辩称的总包**支*工人工资等意见,并未提供相**证据证实;其认可与原告签订的《工程*支*协议》等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关*性、合法*,对此未能*出合理解*、提供相*证据;其辩称的验收、提供施*资料等否定应*款项*意见,亦不符*双****程*支*的约定;前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告的第 2 项*讼请求,被告未按照约定支*相**程*,原告要求其以 1XXX3X.2X 元*基数自 202X 年 1 月 2X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LPR)支*逾期付款利*,属于*告违约给原告造成*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关**告主张*律师*,结合双****师**约定和*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 X000 元。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XX建设发展**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公**程* 1XXXXX.X2元,并以 1XXX3X.2X 元*基数自 202X 年 1 月 2X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LPR)计*逾期付款利*。
二、被告南京XX建设发展**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公**师* X000 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公**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 X212 元,保全* 1XXX 元,合计 XXX0 元,由原
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公**担 X2 元,被告南京XX建设发展**有*公**担 XX0X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安 XX
二 〇 二 五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吴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