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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南京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XXXXX.X2元,并以 1XXX3X.2X 元为基数自 202X 年 1 月 2X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南京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 X000 元。

案件详情

江**南京市玄武*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X)苏 0102 民初 X32X

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公*,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开发区XXX

法*代表人:余X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女,该**公**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上海XX律师。

被告:南京XX建设发展**有*公*,住所地南京市XX**XXX

法*代表人:闾X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该**公**工。

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公*(以下简*XXX**公*)

与被告南京XX建设发展**有*公*(以下简*XX**公*)建设工程*包*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X X 2 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托诉讼代理人郑XX、杨X,被告XX**公**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工程* 1XXXXX.X2 元;2.判令被告以 1XXX3X.2X 元*基数自 202X 1 月 2X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 LPR 支*逾期付款利*;3. 判令被告支*律师**失 10000 元。事实与理由:2023 年,原告与被告约定,被告将南京市玄武*XX国*粉刷石*、石*基自流平**安*工程*包*原告施*,工程*点为南京市玄武*XX卫*道XX科技XX国*能*先行区,具体内容*材料采购、石*施*、自流平**。原告于 2023 年 X 月进场施*,2023 年11 月完成**,双**认工程*算金*为 221XXX.X2 元。后*被告拒绝在书面施*合同上签章,且欠付工程*,双**欠付工程*问题达成*充*议。该协议确认被告付款 3XX00 元,尚*1XXXXX.X2 元*程*未付,被告承诺于 202X 1 月 2X 日前支*未付金*的XX%(1XXX3X.2X ),但至今分文*付。现诉至法*要求处理。

被告XX**公**称,原告违背诚信原则,未就工程*收提供合格手续或参与目前现场的总体验收,没有*供所有**过程*

料,包*工人花*册、考勤打卡记录、工程*验表、工人上岗证、劳*合同、材料进场合格证明、派工单*资料。原告故意隐瞒总包**支*工人工资,以不实的诉讼标的提出诉讼。双**前并未就案涉工程*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交的工程*支*协议、工程*算加盖*被告的公**实,但不认可其合法*、关*性。被告不构成*约,不应*担律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证。根据在案经*查*认的工程*支*协议、工程*算单、发票、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当事人陈*等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XXX**公***范*为: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景*工程、防水*程*计、施*;建材、木材、石*、

装饰材料、金*材料、消防器材、保温*料、水*器材、五金*电、电气设备、电线电缆、仪器仪表、化工产品及原料(危*品除外)、陶*制品、纺织品销售;市场营销策划;提供劳*服务。

许*项*:建筑劳*分包(依法***准的项*,经***门批准后**开展经*活动,具体经*项*以审批结果为准)。

原告从*告处承包XX国*项*粉刷石*、石*基自流平**安*工程,工程*点为南京市玄武*XX卫*道XX科技XX国*能*先行区,具体工作内容**材料采购、石*施*、自流

平**,工程**为 AX 2 层、3 层、X 层、X 层、X 层。2023 年 X 月至 11 月完成**后,双**订了《工程*支*协议》,

约定:双**工程*算确认工程*算总金*为 221XXX.X2 元,已累计** 3XX00 元,截至 202X 11 月 1X 日未付款 1XXXXX.X2元;被告承诺于 202X 1 月 2X 日前通*对公*账方*支*原告总金*的 XX%即 1XXX3X.2X 元;违约方**担对方*提起诉讼产生的经*损失,包*但不限于*讼费、律师*、鉴定费*。XXX**公**XX**公*、XX**公*XX国*能*先行区(总部)精装项* A1-X 栋(签约作保无效)亦共同在工程*算单***认:

XX国*粉刷石*、石*基自流平**安*工程**合计221XXX.X2 元,包*:AX X 层、X 层、X 层墙面石* XXX2X.X元,AX 2 层、3 层、X 层、X 层、X 层石*自流平 1132XX.X2 元,XX S1X0 粉刷石* XX00 元。此外,原告委托上海XX代为处理本案纠纷,为此支*律师** 10000 元,代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

本院认为,依法**的合同,受法*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包*同,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合法

有*,双***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关**告第 1 项*请的工程* 1XXXXX.X2 元,该主张*有*实依据,符*双**定和**规定,本院予以支*。被告辩称的总包**支*工人工资等意见,并未提供相**证据证实;其认可与原告签订的《工程*支*协议》等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关*性、合法*,对此未能*出合理解*、提供相*证据;其辩称的验收、提供施*资料等否定应*款项*意见,亦不符*双****程*支*的约定;前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告的第 2 项*讼请求,被告未按照约定支*相**程*,原告要求其以 1XXX3X.2X 元*基数自 202X 1 月 2X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LPR)支*逾期付款利*,属于*告违约给原告造成*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关**告主张*律师*,结合双****师**约定和*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 X000 元。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XX建设发展**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公**程* 1XXXXX.X2元,并以 1XXX3X.2X 元*基数自 202X 1 月 2X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LPR)计*逾期付款利*。

二、被告南京XX建设发展**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公**师* X000 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公**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 X212 元,保全* 1XXX 元,合计 XXX0 元,由原

告南京XXX装饰工程**有*公**担 X2 元,被告南京XX建设发展**有*公**担 XX0X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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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8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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