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经过
2023年7月9日,XX先生(购房人)与XX公司(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XX先生认购XX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及储藏室,并支付定金2万元。协议约定,该定金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为购房款。
协议签订后,XX先生又陆续向XX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共计349,929元。后因客观情况变化,XX先生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与XX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XX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款项。XX公司不同意退款,双方协商未果。
XX先生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定金共计369,92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XX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XX先生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二、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认定:
关于《认购协议》的效力
法院认为,尽管协议中未加盖XX公司公章,但XX先生已支付定金及部分购房款,XX公司亦接受,故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关于协议性质
法院认定该《认购协议》为预约合同,而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本协议失效”,且未包含《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多项必备条款,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
关于是否应返还购房款
法院认为,XX先生未举证证明其享有法定解除权,仅以“无力继续支付”为由拒绝签约,构成违约,其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不予返还。但除定金外的349,929元购房款,XX公司应予返还。
关于利息与违约金
法院认为,XX先生主张的利息系因其自身违约行为所致,不予支持。X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合同约定不明,且其已通过不予返还定金获得救济,故对其违约金请求亦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先生返还购房款349,929元;
驳回XX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XX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四、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强调了商品房买卖中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对合同性质认定的影响。同时,法院在认定违约行为的同时,也注重平衡双方利益,既保护了购房人的基本财产权,也维护了开发商在预约阶段的合理权益。
本案由赵长轲律师代理,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有力的庭审主张,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