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案胜诉:法院认定大额支出为附条件赠与,判决返还七万元
一、 事情经过
XXXX与BXX曾为恋人关系,并长期同居。在恋爱期间,XXXX为支持BXX的事业及共同生活,多次应其要求或为其利益进行大额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其店铺租金、员工工资、购买经营设备、支付装修款及货款等,累计金额高达14万余元。
后双方因故分手,XXXX认为,上述款项均是基于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望而进行的投入,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恋爱关系结束,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BXX理应返还相关款项。因协商未果,XXXX委托本律师赵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XX返还相关款项。
二、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对本案核心争议作出如下认定:
区分赠与性质: 法院明确,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性质需区别对待。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或小额给付,属于一般赠与;而超出正常生活需求的大额花费,超出了情侣间的正常交往范畴,是基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美好期许,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认定大额支出为附条件赠与: 法院审核证据后,认定XXXX为BXX支付的店铺租金、员工工资、经营设备款等共计110,230元,属于超出一般生活需求的大额花费,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酌定返还金额: 鉴于双方在恋爱期间长期同居,财产混同且互有转账,存在共同生活和互相赠与的情形,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收入、消费习惯、恋爱状态及BXX经营情况后,根据公平原则,酌定BXX向XXXX返还款项70,000元。
三、 判决结果
法院部分支持我方诉请,判决如下:
被告B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X返还款项70,000元;
被告BXX向原告XXXX支付诉讼保全费1,247元。
四、 案件意义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恋爱关系结束后引发的财产纠纷,其判决对处理此类情感纠纷中的经济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明确法律裁判规则: 本案清晰界分了恋爱期间“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认定标准,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核心在于支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且“超出正常消费水平”。
引导理性对待感情中的财产问题: 本案提醒热恋中的情侣,对于大额经济往来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可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体现公平原则的司法平衡: 法院并未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请金额,而是综合考虑了双方共同的生活支出和财产混同情况,酌定返还金额,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公平原则与利益平衡。
本案由赵XX律师代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周密的证据组织与有力的庭审主张,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类情感财产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