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XX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民终17570号
案例标题: 李X与西安某某**有*公*、河南某某**有*公**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 (2021)豫01民终17570号
审理法*: 河南省郑*市中XX
案情简*
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西安某某**有*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某某**有*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
案件背景:李X主张*安某某**公***借款250万*(分8笔,均有*据为证),要求西安某某**公**还本金*利*,河南某某**公**担连*责任。一审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李X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
一审程*:
一审法*(河南省郑*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三次开庭,西安某某**公**未到庭,法*缺席*理。李X主张*审法*未合法*达传票,程*违法;一审法*认为已向*安某某**公**册地址送达,符*法*规定。
二审程*:
李X上诉称一审程*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如款项*入方*、身份认定、账户混同等),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
西安某某**公**认借款事实,但称已抵房*还部分本息,剩余250万**还,且借款用于*河南某某**公**营项*,要求两**公**同承担责任。
河南某某**公**称李X非其员工,借款未进入集资账户,且李X与西安某某**公**在资金*同,借款真实性存疑。
证据提交:
李X提交收据、银行流水、还款承诺书等证据,主张*款真实。
河南某某**公**交李X社保记录、生效判决等,证明李X系西安某某**公**务人员,与包XX存在资金*同。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程*合法*:一审法*向*安某某**公**册地址送达法*文*,符*最高*民法*关**达的规定,程*合法。
借款真实性不足:
李X作为西安某某**公**务人员,其个人账户与**公**户存在资金*同,无法*分借款资金***公**金。
李X主张*借款均通*其个人账户收支,且与包XX、案外人有*笔资金*来,债权*务关*复杂,无法*明*款系其自有*金*借。
河南某某**公**承担连*责任:
李X非河南某某**公**工或亲属,未将款项**至集资账户,且河南某某**公**参与借款行为,无共同还款义务。
适用法*:
《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借款合同成*条件)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决)、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规则)
摘要说明: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款真实性及程*合法*,法*最终*定李X未能*明*款系其自有*金*借,且与西安某某**公**在资金*同,故驳回其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