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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何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关键性的专业价值。其通过精准论证一审程序合法性,有效驳斥了上诉人关于送达瑕疵的主张;同时,通过系统梳理银行流水与证据链,揭示了上诉人作为财务人员与对方公司存在严重资金混同、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关键事实,成功论证了借款真实性存疑的核心观点,为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案件详情

河南省郑*市中XX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民终17570号

案例标题: 李X与西安某某**有*公*、河南某某**有*公**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 (2021)豫01民终17570号

审理法*: 河南省郑*市中XX

案情简*

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西安某某**有*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某某**有*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

案件背景:李X主张*安某某**公***借款250万*(分8笔,均有*据为证),要求西安某某**公**还本金*利*,河南某某**公**担连*责任。一审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李X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

一审程*:

一审法*(河南省郑*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三次开庭,西安某某**公**未到庭,法*缺席*理。李X主张*审法*未合法*达传票,程*违法;一审法*认为已向*安某某**公**册地址送达,符*法*规定。

二审程*:

李X上诉称一审程*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如款项*入方*、身份认定、账户混同等),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

西安某某**公**认借款事实,但称已抵房*还部分本息,剩余250万**还,且借款用于*河南某某**公**营项*,要求两**公**同承担责任。

河南某某**公**称李X非其员工,借款未进入集资账户,且李X与西安某某**公**在资金*同,借款真实性存疑。

证据提交:

李X提交收据、银行流水、还款承诺书等证据,主张*款真实。

河南某某**公**交李X社保记录、生效判决等,证明李X系西安某某**公**务人员,与包XX存在资金*同。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程*合法*:一审法*向*安某某**公**册地址送达法*文*,符*最高*民法*关**达的规定,程*合法。

借款真实性不足:

李X作为西安某某**公**务人员,其个人账户与**公**户存在资金*同,无法*分借款资金***公**金。

李X主张*借款均通*其个人账户收支,且与包XX、案外人有*笔资金*来,债权*务关*复杂,无法*明*款系其自有*金*借。

河南某某**公**承担连*责任:

李X非河南某某**公**工或亲属,未将款项**至集资账户,且河南某某**公**参与借款行为,无共同还款义务。

适用法*:

《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借款合同成*条件)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决)、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规则)

摘要说明: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款真实性及程*合法*,法*最终*定李X未能*明*款系其自有*金*借,且与西安某某**公**在资金*同,故驳回其诉请。


  • 2022-03-30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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