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5)苏0114民初 9301号
原告:张XX,男,1984 年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江苏XX律师。
被告:祁XX,男,1986年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张XX与被告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年7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670000元(以6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2年10月1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100000 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祁XX支付原告张XX借款本金670000元、利息20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共计 885000元,于2025年8月30日前支85000元,自2025年9月起至2026年4月止,于每月28日前支付100000元;
二、如被告祁XX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款项给付义务,原告张XX有权就被告祁XX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325 元,由被告祁XX负担(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XX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XX
书记员 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