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区检刑不诉〔2025〕103号
被不起诉人陈X,男,197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40XXXXXXX1055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XX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9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监视居住,2025年3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肖XX,湖北XX律师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X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陈X与郭XX在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XX附近拆迁楼X楼门面,设置7台麻将桌开设麻将馆,供参赌人员进行20-40元“晃晃”麻将赌博,参赌人员每自摸和牌一次,向桌上的铁罐内放入两元“水钱”。2022年7月26日20时许,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清查时,当场查获鲁X、鲁X、刘XX等24名参赌人员及赌资16120元。
案发后,陈X于2022年7月2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朝阳路派出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本院认为,陈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