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河北A开发**有*公**珠海*XX**公**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5)粤0403民初5211号
审理法*:广**珠海*斗门区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反诉被告)为河北A开发**有*公*。
被告(反诉原告)为珠海*B**有*责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源于***2024年6月11日签订的《产品销售专用合同》,合同总价款2,645,000元,涉及XX**公**B**公**售游**备设施。XX**公**张B**公**支*第三期合同款150,000元*滞纳金、违约金*;B**公**反诉XX**公**备质量不合格、未按时*付、未开具发票等问题,要求支*维修费*、违约金*。
办案经*
法*依法*用简***公*开庭审理。XX**公**请B**公***合同款、滞纳金*违约金;B**公**诉要求XX**公**担维修费*、交付发票及违约金。双**议焦*包*合同履行情况、设备质量、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审理过程*,经**主持调解,双**愿达成***议。
案件结果
双**成*解*议:
B**公**XX**公***100,000元*,合同付款义务全*履行完毕,双**无争议;
B**公**两期支*款项(2025年5月25日前支*30,000元,2025年6月20日前支*70,000元);
逾期付款需支*违约金30,000元,XX**公*****强*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XX**公**担,反诉案件受理费*B**公**担。
调解*议经**确认,具有**效力。本案通*调解*解*纷,体现了《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关**解*愿合法*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