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河北A开发有限公司与珠海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5)粤0403民初521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为河北A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为珠海市B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源于双方于2024年6月11日签订的《产品销售专用合同》,合同总价款2,645,000元,涉及XX公司向B公司销售游乐设备设施。XX公司主张B公司未支付第三期合同款150,000元及滞纳金、违约金等;B公司则反诉XX公司设备质量不合格、未按时交付、未开具发票等问题,要求支付维修费用、违约金等。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XX公司诉请B公司支付合同款、滞纳金及违约金;B公司反诉要求XX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交付发票及违约金。双方争议焦点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设备质量、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B公司向XX公司支付100,000元后,合同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争议;
B公司分两期支付款项(2025年5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5年6月20日前支付70,000元);
逾期付款需支付违约金30,000元,XX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承担。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本案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