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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工不合格索要工程款,律师代理被告实现和解并扣减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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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被告代理人何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较高的专业价值。通过精准把握设备质量瑕疵与资质缺陷等争议焦点,成功将案件导向反诉谈判,最终促成调解方案为当事人减损42万余元(原被诉150,000元+违约金529,000元,实际仅支付100,000元)。其通过举证对方未开具发票、设备不符合特种设备标准等违约情形,有效制衡原告诉求,体现了商事诉讼中攻防转换的代理策略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河北A开发有限公司与珠海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5)粤0403民初521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为河北A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为珠海市B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源于双方于2024年6月11日签订的《产品销售专用合同》,合同总价款2,645,000元,涉及XX公司向B公司销售游乐设备设施。XX公司主张B公司未支付第三期合同款150,000元及滞纳金、违约金等;B公司则反诉XX公司设备质量不合格、未按时交付、未开具发票等问题,要求支付维修费用、违约金等。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XX公司诉请B公司支付合同款、滞纳金及违约金;B公司反诉要求XX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交付发票及违约金。双方争议焦点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设备质量、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B公司向XX公司支付100,000元后,合同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争议;

B公司分两期支付款项(2025年5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5年6月20日前支付70,000元);

逾期付款需支付违约金30,000元,XX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承担。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本案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


  • 2025-05-17
  • 珠海市斗门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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