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区检刑不诉〔2024〕394号
被不起诉单位荆州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XXXX1000XXXXX57312.登记住所地荆州市沙市XXX工业园X期 X 区。
诉讼代表人聂XX,系荆州市XX公司董事。
被不起诉人杨X,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 证号码422421XXXXXX3513.汉族,高中文化,荆州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XX镇XX街XX号,现住荆州市沙市区XX镇XXXXX路X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4年9月26 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XX,北京XX律师。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XX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 荆州市XX公司及被不起诉人杨X涉嫌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荆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
司)实际控制人刘XX(另案处理)为弥补XX公司进项税额, 联系被不起诉人杨X,商量向荆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为票面金额的5个点。杨X经咨询XX公司代账会计后,同意为XX公司虚开14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9月27日,杨X安排XX公司 会计虚开货物名为纺织产品*针织布、劳务*织造加工增值税专用 发票共计13份(金额XXX.05元,税额161061.95元,价 税合计XXX元)交予刘XX。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4 月24日期间,XX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XX公司转账合计140 万元,后杨X通过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向刘XX指定账户转款合计 133.04万元,XX公司实际从中获利6.96万元。
2023年12月,杨X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虚开发票一事, 在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安排会计于同年12月30日将为 XX公司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冲红作废,并联系刘XX将收取的6.96万元开票费通过XX公司对公账户于2024年 1月2日退还至XX公司账户。
被不起诉人杨X于2024年4月19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 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罪行。
本院认为,XX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6.106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杨X身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 条,但犯罪情节轻微,立案前已退还违法所得,冲红作废涉案发 票,认罪认罚。杨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 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 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公司及杨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
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