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判决四年二个月发回重审改判四年一个月
(2023)黑0751刑初XXX号
2023-06-30
案情简介:
检方指控,2021年8月4日凌晨,张某某盗窃金林区某某手机店34部全新智能手机及1部旧手机,经认定市场零售价68298元,一审法院判决四年二个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公诉机关: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石XX。
办案经过:
辩护人经认真研究判决书及全案证据,听取被告人辩解后,提出以证据不能证实被盗手机系全新未拆封手机,及按全新手机认定价格明显高估手机价格,及OPPO A55被盗手机流通证据链不完整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对指控被告人张XX盗窃28部手机的犯罪事实予以支持,另7部手机待公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后依法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2023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