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荣公司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装潢工程施工等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初始股东甲持股51%,乙持股49%;2020年11月,股东乙变更为丙,但甲、乙、丙均未实缴出资。
2019年12月,黄X向艾女士借款1800万元,借据中明确载明借款用途为“繁荣公司摘取城区某土地使用”,繁荣公司在借条担保人处盖章。借款当日,申请人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黄X建设银行卡中。
2020年借款人黄X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后被人民法院判处实刑,千万债权一下没了着落。
一审、二审军判决黄X还款,但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但借款人黄X已经被判刑十几年,一定要让担保人承担责任,否则1800万借款一定会打水漂。赵律师仔细分析后认为,担保人对担保无效也存在过错,至少承担50%的责任,于是向内蒙高院申请再审。最终内蒙高院支持再审,发回某中院重新审理。最终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50%的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