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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扬州市XX*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5)苏 1002 民初 4787 号



原告:钱X,男,1990 年 1 月 20 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XX*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江*XX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江*XX实 习*员。

被告:刘X,女,1988 年 9 月 21 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XX*区京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江*XX律师

原告钱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6 月 3 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及双**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

钱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依法*决原告钱XX与被告刘X离婚;2,请求法*依法*令被告返还彩礼、礼 金*金*等原告为婚姻目的而支*的财产共计 70000 元。事 实和*由:原、被告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登记结婚,双**


系再婚。同年 11 月双**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双* 因性格不合、生活习*及家*观念差异大,导致经**生争 吵,在争吵过程*,被告曾*原告实施**行为,导致原告 头部受伤,且被告未能*重原告的母亲,进一步*剧了夫妻 关*的恶化。2022 年 9 月底,双**矛盾升级而分居。此后, 原告虽于**尝试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态度冷*,并逐渐失 去联系。至今,原告已无法*被告取得有*沟通,夫妻感情 已彻底破裂,无和*可能。财产方*,原告在婚前及婚后* 付了彩礼、改口费、金*等,交由被告代管*礼金,并承担 了婚礼的费*。由于***姻持续时*较短,且原告因此遭 受了经*上的损失,故请求法*判决被告返还上述财产。

刘X辩称:1、同意与钱X离婚。2、根据《最高*民法 院关**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五 条规定,双**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方*求 返还按照习*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一般不予支*;本案 中双** 2021 年 7 月 27 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且 根据习*,刘X方*收取的彩礼仅 3.8 万*,远低于*州正 常*彩礼水*,并不属于“彩礼数额过高*” 范*,因此, 钱X要求返还彩礼,无事实与法*依据。3、双**后*同 生活期间,生活开支*由刘X负担,包*但不限于*游、餐 饮、电影等,甚至钱X的信用卡,刘X也帮偿还过,因此, 钱X主张*支*彩礼、礼金*遭受经*上的损失,显然是无 稽之谈;婚姻是需要双**同经*的,而不是单**的付出, 任**方*于**得失,婚姻都*可能*久。综上,原告钱


超要求返还彩礼、礼金*金*等费*无事实与法*依据,请 求依法*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根据审查*定的 证据及当事人陈*,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钱X与被告刘X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登记结婚,同 年 11 月份举办婚礼后*同生活,婚后*生育子女,2022 年 9-10 月期间,双**感情不睦分居。

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举办婚礼前,原告父母花* 40154 元*被告购置金*并于*礼当天将所购金*交与被告。婚礼 当天,原告家*给付被告家*“彩礼” 38000 元。

诉讼中,原告还提出婚礼当天,双**据风俗,互相* 呼对方*母的时*双**母分别*了“ 改口费” 1 万*,婚 礼时*取的所有*朋好友的礼金* 6 万*,上述共 8 万** 由被告收取。同时,原告也承认婚后*同生活期间购买家* 6000 元(现在原告处)、购买手机 1 万*(被告使用)、生 活开销 1 万*,扣除上述 26000 元** 54000 元**为夫妻 共同财产平*分割。被告承认“ 改口费”2 万**其收取, 但被告仅承认收取了自 己一方*朋好友的礼金 38000 元,且 双**同生活一年*久,家*的支*都*由被告负担,被告 对家*的付出较,礼金*应*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 被告还提出,结婚时*告父母给原告也购买了一枚金*指, 价值约 1 万*,对此原告未予回应。

本院认为:原告钱X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刘X表示同意, 应*准予双**婚。因原、被告双**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


生活,根据双**后*同生活的时*并结合彩礼的数额,对 原告要求返还按照习*给付的彩礼,本院不予支*。对于* 告父母在原、被告双**记结婚后** 40154 元*置并于* 礼当天交与被告的金*,根据本案实际,应*定为赠与,该 赠与行为并未明*只归*告,应*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 被告给付原告 20077 元。对于*礼时*客基于**赠送给新 人的礼金,被告收取的礼金*“ 改口费”作为双**同生活 开支,部分已物化于*妻共同生活,而原、被告双**礼金 金*、是否全*由被告收取等陈*不一,双**未举证证明 各自主张;离婚分割的前提是该部分财产尚*,但本案无证 据证明,结合被告陈*其父母赠与原告一枚金*指的情节, 对原告要求按 54000 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割的诉讼请 求,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六十二 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最高*民法*关**理涉 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 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 人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钱X与被告刘X离婚;

二、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原告钱X财产 折价款 20077 元;

三、驳回原告钱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 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 240 元,减半收取 120 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应*担之款于*判决生效后*日 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XX;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扬州市 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


二 ○二五年*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 2025-08-13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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