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豫1622刑初452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现住。2016年月日,因吸毒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东
城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月日,因吸毒被广东省兴宁市公
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4年月
日被抓获,于2024年月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
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月日被西华县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
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葛XX,河南XX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月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
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
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葛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
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通
过(另案处理)居中介绍,与(另案处理)等人
对接,在广州XX公司办理了以等人为法人代
表的广州XX公司等多家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
易联支付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致使提供的公司账户被他人
转移诈骗资金使用。
综合以上情节,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
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月日起至2025年
月日止。)
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予以没
收,由收缴机关西华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