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二审争议的焦*仍是东*XX生产销售xx蛋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册商*专用权*问题。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条第一款“商*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保护”的规定,**公**该注册商*的权**,享有**专用权,受法*保护,未经**公***,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东*XX关*xx名称具有*特商*价值,属于*会公*资源,容**导公*,无权*止他人正当使用等上诉理由,不能**,本院不予采纳。东*XX将 XX印*蛋卷产品上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四十八条“本法*称商*的使用,是指将商*用于**、商*包*或者容*以及商*交易**上,或者将商*用于**宣*、展览以及其他商*活动中,用于*别**来源的行为” 的规定,构成*XX的商*性使用。即使东*XX使用XX是获得香港注册商*XX持有*的授权,但是XX在内地申*注册被驳回,不能*入《中华*民共和***法》的保护范*。经*比,“ ”是由“XX”以及“XX”两部分组成,其中“XX”部分与**公** “ ”注册商*文*组成、发音相*,只是字形书写稍有*异,但整体上构成**;此外,“XX”商*用于*卷产品,与**公**XX注册商*核定使用商*相*,容**致一般消费*和****构成*淆。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八、第九、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商*相*,是指被控侵权*商*与**公**注册商*相*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近似,是指被控侵权*商*与**公**注册商*相*较,其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整体结构相*,或者其立体形状、颜*组合近似,易使相***对商*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公**册商*的商*有*定的联系。人民法*认定商*相*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行;(三)判断商*是否近似,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的显著性和*名度。相***,是指与商*所标识的某类商*或者服务有**消费*和*前述商*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切关*的其他经*者。未经**注册人的许*,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近似的商*,或者在类似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相*或者近似的商*,容**致混淆的,属于*犯注册商*专用权。一审判决认定东*XX生产销售“XX” 蛋卷的行为侵犯了**公*“XX”注册商*专用权,事实和**依据均较充*,本院予以确认。东*XX关*“XX”与“XX”商*,两者用字数量不同、字体不同、呼叫不同、含义不同,不构成**或近似商*的上诉理由,不能**,本院不予采纳。至于**XX主张**公**意抢注属于*会公*资源应*无效或撤销等问题,可另循法*途径解*。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公**提交证据证明***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因侵权*获得的利**情况*,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到东*公司***公**同行,理应*晓**公**糕点行业内的知名度,东***公**从*生产并销售“XX”蛋卷产品的行为时,明知“XX”商*在内地申*注册时*驳回申*,其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具有*观恶意且侵权**持续较长,以及**公**取证、购买侵权*品支*的费*和*托律师*与诉讼等,酌定东*公司*偿**公***损失及合理开支*计 15 万*,亦无明*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审判决的其他判项,因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本院径行予以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