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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遭前男友网爆,律师介入成功胜诉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湖北定盘星律师...律师
梳理诉求与论证,将原告维权需求转化为 “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担律师费等 5 项合法诉求,明确‘被告侵犯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核心论证思路;二是构建证据链,收集‘侮辱 / 施压短信 + 网络平台贬损内容 + 私信’侵权证据,固定律师费凭证及侵权影响证据,为诉求提供支撑;三是庭审维权,反驳被告‘未分手、社会影响小’等辩解,论证精神损害合法性,还确认被告删侵权内容,切实保障原告权益。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xxxx民初xxxx

   原告:袁XX,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xx街xxxxxx公民身份号码42xxxxxxxxxxxx1727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湖北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口区xx街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42xxxxxxxxxxxx0034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XX与被告陈XX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327日立案。202442日,被告陈XX对原告袁XX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被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宋XX到庭参加诉讼。2024527日,反诉原告陈XX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准许陈XX撤回反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陈XX立即停止侵袁XX一般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并删除其在网络、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媒介中涉及袁XX的言语及图片2、请求判令陈XX袁XX当面赔礼道歉,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快手、全民K歌等方式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为袁XX清除影响、恢复名誉;3、请求判令陈XX承担本案袁XX律师费6000元;4、请求判令陈XX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5、请求判令陈X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袁XX陈XX原为男女朋友关系,2023822日分手后,陈XX通过短信请求复合,在经过袁XX确拒绝后,仍不断进行骚扰。2023108日,陈XX通过代发短信告知袁XX加回微信,不然就去袁XX作的学校门口送花,变相向袁XX进行施压。20231015日,陈XX诽谤袁XX与他人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31025日,在经过袁XX又一次明确拒绝后,陈XX通过多条短信不断辱骂袁XX辱骂行为一直持续至今。以上行为严重侵犯了袁XX的人格尊严。20238月及9月,陈XX通过快手APP发布视频、微信发布朋友圈以及全民K歌等,公开对袁XX的名誉进行了贬低,造成多数网友对此进行评论。此后,陈XX通过快手APP或公开或私信的方式向袁XX的妹妹、母亲,诽谤袁XX他人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以上行为严重侵犯了袁XX的名誉权、隐私权,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综上所述,为维护袁XX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陈XX辩称:袁XX通过扭曲事实的形式告发陈XX陈XX并没有对袁XX的名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进行侵犯,请求驳回袁XX所有诉讼请求。一、袁XX陈XX在案涉期间,并未完全分手,还是男女朋友关系;二、基于上述关系,在袁XX并未完全与陈XX分手之时,袁XX与其他男生频繁往来,陈XX出于吃醋心理向袁XX送花,并且袁XX特别意外惊喜,主动寻找陈XX;三、得知上述情况后,陈XX通过支付宝语音消息,得知袁XX有了新的男朋友,基于之前的关系,向其核实,但方式与方法也许有些不妥,但仅限于二人之间的询问;四、袁XX也拥有那张“我让袁XX跟你说吧”的短信图片,也可以自己注册快手号,发视频进行评论,因此,此证据不具备真实性;五、袁XX长辈是私密账号,只有指定的数人能看到该账号,陈XX无法进行评论,袁XX妹妹快手粉丝量少,未超过10人,社会影响小到几乎没有。综合所述,陈XX袁XX的社会评价降低没有直接的和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袁XX陈XX202337日确定恋爱关系,于同年822日分手。此后,陈XX袁XX发送多条短信表示希望挽回双方关系并与其复合:2023823日发送“能不能不要分啊”;2023826日发送“我希望你跟我复合”“我希望我们重新相处”;2023102日通过他人代发“微信记得加回来,不然我自己就要去学校门口给你送花了噢,我爱你”;2023117日发送“误会都已经解除了,你能不能再给我一个重新了解我的机会,我一定会让你幸福”等。陈XX还向袁XX发送了多条明显带有侮辱性的短信:20231025日发送“你是条母狗”;20231027日发送“女屌丝”“弱智”等。除了上述列举的短信内容外,陈XX还向袁XX发送多条过问袁XX个人私生活、恋爱情况的短信,并到袁XX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要求见面。此外,陈XX在抖音、快手、全民K歌等网络平台发布了针对袁XX带有贬低性质的评论或言论,引起其他网络用户的不当讨论,并通过快手平台向袁XX的妹妹发送私信。袁XX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并支出律师费6000元。

庭审中,陈XX当庭向袁XX进行道歉并承诺今后不会再骚袁XX及其家属,也不会到袁XX的工作单位去举报骚扰袁XX,还当庭删除了其在抖音平台、快手平台、微信朋友圈等发布的针对袁XX带有贬低性质的评论或言论,并同意在快手、抖音、全民K歌平台发布道歉声明。袁XX陈XX的当庭道歉表示接受,同时确认陈XX的上述删除行为已完成。陈XX陈述因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案涉朋友圈设置为仅袁XX可见,其当庭出示手机给袁XX查看,并当场删除该条朋友圈,认为没有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的必要,袁XX对此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具体的人格权益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袁XX陈XX分手后,陈XX多次向袁XX发送短信表示希望复合,在对方并未同意复合的情况下,陈XX仍继续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向袁XX发送大量带有明显侮辱性、侵扰性的短信,对袁XX的个人生活安宁造成侵害和困扰。陈XX通过抖音等网络平台公开发布涉及袁XX个人隐私及带有贬损性言论的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界限,给袁XX造成个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影响。陈XX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害袁XX的隐私权、名誉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陈XX发送的语言、文字的相关内容污浊不堪,其对袁XX个人生活的长时间侵扰及在公共网络平台上的贬损言论,势必会对袁XX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故袁XX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陈XX的主观过错、言行场合、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等具体情节,酌情认定陈XX应向袁X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关于袁XX主张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6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故袁XX因本案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律师费6000元,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袁XX要求陈XX删除其在网络、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媒介中涉及袁XX的言语及图片,判令陈XX袁XX当面赔礼道歉,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快手、全民K歌等方式公开发布道歉声明的诉请,因陈XX已当庭向袁XX赔礼道歉,并删除网络媒介中的相关言论,上述诉请本院不再在判决内容中予以表述。陈XX亦同意在快手、全民K歌等平台发布道歉声明,本院予以确认,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快手、全民K歌平台发布针对原告袁XX的道歉声明,道歉声明的内容由本院核定;

二、被告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X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XX付律师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黄xx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x

  • 2024-05-28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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