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沪 0110 民初 20600 号
原告:黄XX,男,XXX年 XX 月 XX 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
原告黄XX与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工资 170,572 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38,672 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 2009 年 5 月 21 日至 2010 年 4 月 20 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95,337 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4 月2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 2 倍工资差额 104,004 元。事实和理由同诉状。原告于 2008 年 4 月21 日通过网络招聘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并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被被告派至XX局,担任网络维护工作,直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工资等,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愿意分期支付原告一次性补偿 90,000 元,被告在 2025 年 6 月 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其为本案支付的保全费3,063 元。
原告黄XX表示同 意被告调解方案 , 同 意在收 到 第一笔30,000 元款项后,在 2025 年 1 月 25 日前解除保全,并提供银行收款账号为:户名:黄XX,开户行:XX,账号:XX。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黄XX一次性补偿共计 90,000 元(具体支付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5 日之前 30,000 元,2025 年 4 月 30 日之前 30,000 元,2025 年 6 月 15日之前 30,000 元);
二、如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第一款支付,原告黄XX可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另需支付黄XX违约金 10,000 元;
三、原告黄XX,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0 元,因调解减半收取,共计 5 元,由原告黄XX负担,保全费 3,063 元(原告先行垫付),由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在 2024 年 12 月 27 日闭庭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XX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