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与邱X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邱X、文*因与被上诉人文XX、原审被告华*
鑫惠*资管***有*公*(以下简*XX**公*)合同纠纷一案,不
服湖南省华**人民法*(2023)湘0623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
分别**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
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X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刘X师、贾*师、上诉人文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被上
诉人文XX与原审被告XX**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师*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一审法*判决:一、邱XX与XX**公**别*
2014 年 11 月6日、2015年9月2日签订的两份《咨询中介服务
协议》及两份《委托协议书》已于2023年12月24日解*;二、
XX**公***决后*日内偿还邱XX60万**资金*用损失;
三、文XX对上述第二项XX**公**担的债务中10万**金*
资金*用损失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文XX对上述第二
项XX**公**担的债务中50万**金*资金*用损失的债务承
担共同偿还责任;五、驳回邱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共计49506元,由邱XX负担12000元,由XX**公**文XX共
同负担4000元;由XX**公**文XX负担33506元
二审法*判决 一、维持湖南省华**人民法*(2023)湘0623民初292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邱XX与华**
惠*资管***有*公**别*2014年11月6日、2015年9月2
日签订的两份《咨询中介服务协议》及两份《委托协议书》已于
2023 年 12 月24日解*;二、华**惠*资管***有*公***
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邱XX60万**资金*用损失(以本金
60 万**基数,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
按照年**24%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际给付之
日止,按照年**13.8%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文XX
对上述第二项***惠*资管***有*公**担的债务中10万*
本金*资金*用损失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资金*用损失计
算方*:以本金10万**基数,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9
年8月19日止,按照年**24%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
至款项*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13.8%计*至实际偿清之日
止)〕;
二、撤销湖南省华**人民法*(2023)湘0623民初2923- 29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驳回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计49506元,由邱XX负担12000元,华**鑫惠*资管*有*
**公**担37506元(文XX对其中的4000元*同负担);二审案
件受理费24824元,由邱XX负担9800元,华**鑫惠*资管
理**有*公**担15024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