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丰*区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07刑初137号
2018年9月27日至10月23日间,孙XX*其担任*南某建设工程**有*公**料员负责收料签票的职务之便,在该**公**建的河北某钢铁**有*公**于***丰*区经*开发区临XX的施*现场,与被告人杨*某以及孙XX2、吕XX、李XX(此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伙,以送料货车*某**公**料处过磅后*卸车,由孙XX虚签“卸货专用票”制造某**公**经*到石*的假象,再将石*转卖到其他工地的方*,骗取某**公***共计63车5085.88吨,价值人民币18万**,孙XX从*获利*民币3万**。孙XX伙同他人,利*职务之便骗取本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务侵占罪。
在法*审理阶段*师*入,经*依法*极全*辩护,寻找对孙XX有**辩点意见,经**审理采纳了律师*护意见,最终*孙XX从*减轻处罚,判处有*徒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很快就释放走出了看守所,当事人和**对案件结果 和*师*辩护工作很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