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64 年 12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福建XX律师。
被告:林XX,男,1978 年 11 月 4 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福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福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XX,女,1976 年 10 月 14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市XX区。
被告: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XXX街道上XXX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XX,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福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林XX、温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 年
1 月 10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曾X,被告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XX、温XX、XX公司立即向李XX偿还借款本金 11xxxxx 元及利息,利息暂
计至2025年1月7日为 XXX 元,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表 ;2.判令林XX、温XX立即向李XX偿还借款本金
9xxxxx 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1 月 7 日为 XXX 元,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表;3.判令林XX、温XX、
XX公司立即向李XX支付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xxxx 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林XX、温XX、XX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
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 五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
六十一条、第 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span="">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XX、温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XX借款本金 11xxxxx 元及利息;
二、林XX、温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XX借款本金 9xxxxx 元及利息;
三、温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XX借款本金 5xxxx 元及利息;
四、林XX、温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XX律师费损失4xxxx 元;
五、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xxxx 元, 由林XX、温XX、XX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4xx元,由温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xx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卞xx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 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 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
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 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
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
有约定外, 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
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
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
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
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
对借贷 利息约定不明, 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 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
方式、交易习惯、 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 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
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
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
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第十五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 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 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