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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律师成功帮运输公司追回垫付款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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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某货运分公司与北京XX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货运分公司。

被告:北京XX公司。

二、核心合同关系

2024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商用车安全风险减量服务合同》,原告支付服务费,被告提供含“第三者事故损失保障服务”(单次限额100万元)在内的服务,服务期自2024年11月2日至2025年11月1日。

三、事故及赔偿情况

1. 事故经过:2024年12月16日,原告司机驾驶案涉车辆在施工工地倒车时,碾压轮胎清洗工致其当场死亡。

2. 赔偿协商:2024年12月26日,施工工地(赔付19万元)、原告(赔付76万元)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合计赔偿95万元,原告已实际赔付70万元。

3. 保险赔付:原告后从交强险获赔18万元,剩余58万元损失向被告索赔。

四、争议焦点

1. 事故性质:被告称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于封闭工地),非合同约定“交通事故”,不在保障范围;原告主张合同未限定“交通事故”,事故属“意外事故”。

2. 理赔材料:被告以原告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拒赔;原告认为事故性质导致无法取得该材料,不应成为拒赔理由。

五、法院判决

1. 合同效力: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2. 关键认定:合同仅约定“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损失需保障,未限定“交通事故”;58万元损失在100万元保障限额内。

3. 判决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58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 2025-09-30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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