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5)苏0381民初13110号
原告:成XX,女,XX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湖北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律师。
被告:曹XX,女,XX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新沂市XXX法律工作者。
原告成XX与被告曹XX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孔XX赠与曹XX XXX元的行为无效;2.判令曹XX返还赠与款项XXX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曹XX承担。事实和理由:成XX与孔XX系夫妻关系。孔XX自2018年7月开始陆续向曹XX微信转账共计XXX元。成XX认为,孔XX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侵害了成XX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成XX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起诉至法院要求曹XX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XX于2025年9月20日前向成XX返还XXX元,该款项由曹XX直接支付至成XX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XX,卡号:XXX);二、如曹XX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义务,需另外向成XX支付XXX元;三、成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纠纷双方一次性了结;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XXX元,由曹XX负担(成XX已预交,由曹XX随案款一并支付至成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