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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突破违约困境!李玲律师代理快递柜合作合同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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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津0104民初5078号

  原告:龚XX,女,XXX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XXX。

  法定代表人:郭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XX与被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协议》《附加协议》《订购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合作费XXX元、柜子费XXX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赁费损失XX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区域代理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约定由甲方(被告)为乙方(原告)负责物业对接、快递对接、广告对接和后期售后服务;甲方保障乙方柜体每日使用率不低于100%,若有差异,由甲方公司以市场价0.4元每件按月补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合作费及快递柜费,待快递柜正式营运后,原告发现实际情况和被告所述不一样,且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原先向原告承诺:“原告快递柜所在小区的快件会先放入原告快递柜,待快递柜放不下后,才会放入其他快递点”,但实际情况是,快递公司并未将快递放入快递柜子,而是直接放入其他的快递点。被告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月补差给原告。被告已经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故起诉。

  XX公司辩称,首先,原告拟在同一案件中解除两份合同,其中《区域代理合作协议》和《附加协议》是普通商业性质的合作合同,而《订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两份合同法律性质不一致,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审理由法院酌定;第二,原告主张的租赁费用是向案外人支付的费用,无论原告是否主张赔偿,被告均认为应当另案主张;第三,双方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不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被告履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也没有作出过原告所述关于收益方面的承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实际上是因为诉争合同的履行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收益目的,案涉合同属于投资性质合同,收益情况受市场调控,不同地区的地域环境和消费习惯存在差别,投资必然存在风险,原告明知诉争合同的投资性质,以未达到预期收益为由提出解除明显违背一般市场规律;第四,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与原告所述的情形明显不符,而且原告起诉时诉争合同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因此本案实际上是原告提前单方解约,真正的违约方是原告,从合同的角度讲,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9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区域代理合作协议》,约定自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4日,甲方将XX云柜系列产品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域内授权乙方独家合作权;乙方须缴纳产品独家合作费XXX元,独家合作费是指,乙方为取得在该区域内的专属运营、销售的权利而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订购标准柜价格为主柜XXX元/台,副柜XXX元/台,主柜1台、副柜4台,合计XXX元(标准柜规格为1主4副);甲方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营销支持;甲方给乙方全方位的政策扶持,在物业对接、快递对接、广告对接等方面提供完善的方针政策指导;甲方完善售后体系,第一时间提供后期售后服务;甲方协助乙方对接广告业务,所有广告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确立区域内的销售方式;乙方有权在代理区域内进行各种促销活动及广告发布;乙方享有系统终身免费使用权;乙方在单个区域内首年累计进购四组标准柜体(不包括甲方赠送的一组),并需运营满一年,在对甲方品牌无任何不良影响、不损害公司名誉前提下,乙方可申请该区域代理合作费返还;乙方作为一级代理商后续享有自主招商权限;后期乙方区域内所招纳的二级经销商所有服务由甲方负责;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终止,独家销售代理费不予退还;双方任一方终止合约,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取得对方同意,有关终止代理合约善后工作,双方商议解决;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独家合作费。

  当日,原、被告双方另签订《附加协议》,约定由甲方为乙方负责物业对接、快递对接、广告对接和后期售后服务;甲方保障乙方柜体每日使用率不低于100%,若有差异,由甲方公司以市场价0.4元每件按月补差;甲方赠送乙方一组标准快递柜(一拖四),赠送的柜体由甲方负责柜体的运输费、安装费、选址费;由甲方主要负责乙方代理区域的招商,乙方同样享有自主招商权;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年10月19日,XX公司(乙方)与龚XX(甲方)签订《订购合同》,约定甲方以主柜XX元/台、副柜XXX元/台向乙方订购主柜2台、副柜8台,合计XXX元;甲方需负责承担柜体的运费、安装费;合同签订后,由乙方为甲方负责物业对接、快递对接、广告对接和后期售后服务;在甲方提供落柜场地后,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柜体发货,并委派安装师傅;由乙方负责将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以上合同签订前后,原告给付XX公司合作费XXXX元、快递柜费用XXX元。

  2023年10月15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徐XX(乙方)与案外人泰州市XX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位于XX公寓;出租场地约4.5平方米,长4.5米、宽0.5米、高1.98米;甲方为乙方提供快递柜使用的最佳合适场地位置和协助相关便利服务;场地租赁期限1年,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止,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3,000元场地费;物业保安不可再代收快递(除超大快递或柜子装满的情况),如柜子发生故障需及时给予解决。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泰州市XX公司场地租赁费3,000元。

  2023年10月16日,原告(乙方)与案外人泰州市XX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位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北XXXXX;出租场地约4.5平方米,长4.5米、宽0.5米、高1.98米;甲方为乙方提供快递柜使用的最佳合适场地位置和协助相关便利服务;场地租赁期限1年,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XXX元场地费。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泰州市XX有限公司场地租赁费XXX元。

  2023年11月初,案涉三组快递柜落柜调试完毕。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自落柜至2024年8月8日仅产生XXX元收件收益,被告未实际支付原告补差款。

  庭审中,原告主张原告购买的两组快递柜和被告赠送的一组快递柜被分别放置在XX的南门、西门以及XX;XX的快递柜使用率非常低,西门快递柜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5月6日柜子使用率为2.92%,南门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5月6日柜子使用率为0.02%,XX的同期柜子使用率为41.45%。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协议》《附加协议》《订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代理费和快递柜购买费,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对接、广告对接、快递对接等义务。纵观本案,从双方洽谈及订立合同的过程,可认定原告签订合同目的是获得智能柜经销、运营的收益,而收益无疑依赖于快递公司能够使用智能柜。因被告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快递对接、广告对接等主要义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关于合同解除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案涉起诉状副本于2024年4月15日送达被告,故该日为合同解除之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应损失。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为已支付的代理费XXX元、快递柜购买费用XXX元、原告为运营云柜给付案外人的场地租赁费XXX元,再扣除其盈利XXX元,共计XXX元。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应对其中投资、经营风险具备一定的预见性,故亦应承担案涉合同解除所产生的部分损失,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XX元,快递柜由被告自行拆除并取回。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龚XX与被告XX有限公司2023年9月5日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协议》《附加协议》以及2023年10月19日签订的《订购合同》于2024年4月15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XX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龚XX XXX元;

  三、驳回原告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龚XX负担XX元,由被告XX有限公司负担XXX元,被告XX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龚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5-10-20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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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律师,现任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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