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泰州市中级人民法*刑事裁定书
(2024)苏12刑终39号
原公*机关:泰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XX,男,XX生,居*身份证号码XX,汉族,大专文*,原系江**泰州市XXX,住江**泰州市XXX(户籍*在地为江**泰州市XXX)。2023年8月24日因本案被留置,2023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北京XX律师。
辩护人:刘XX,江*XX律师*务所律师。
泰州市XX*区人民法*审理泰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XX犯受贿罪一案,于2024年3月1日作出(2023)苏1202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宣*后,原审被告人蔡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24年4月29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蔡XX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检察机关*2024年6月4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7月4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
本院经*理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进一步**事实,正确适用法*,准确定罪量刑,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XX*区人民法*(2023)苏1202刑初X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泰州市XX*区人民法*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