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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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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1. 精准定位辩护策略,争取最大程度从宽面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指控,辩护律师没有进行不必要的无罪辩护,而是审时度势,采取了最为务实和高效的“罪轻辩护”策略。通过强调被告人的初犯、偶犯属性,以及认罪悔罪的积极态度,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定范围内的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2. 积极沟通协调,促成关键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在当事人、家属与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桥梁。通过专业引导,成功说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协助其完成全额退赃。更重要的是,律师推动了江某、林某对被害人的经济退赔工作,其中江某更是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林某则退赔了已查实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这些积极的补救措施,成为了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的关键酌定从宽情节。3. 实现差异化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核心权益尽管三被告人犯罪事实相似,但辩护律师根据各自当事人的具体情节,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辩护,最终实现了差异化的量刑结果。特别是对于林某,律师通过强调其退赔全部已查实损失、悔罪态度深刻等情节,结合其社会危害性评估,成功为其争取到缓刑,使其免于牢狱之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自由权益。对于侯某和江某,律师的辩护也使其在法定刑期内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处罚。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1. 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X(某银行客户经理)、江X(某银行客户经理)、林X(某证券公司财务经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2023年6月至7月期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受他人纠集,利用自身金融从业身份和职务便利,共同为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 侯X:分别与林X、江X共谋,违规为他人办理银行账户并大幅提高非柜面转账额度至300万元。其参与办理的账户涉案流水超250万元,其中已查实系诈骗资金44.67万元。

· 江X:除与侯X共谋外,还单独为他人违规办理账户并提额,涉案账户流水超133万元。

· 林X:与侯X共谋参与办理账户,涉案流水112万余元,其中4万元系查实的诈骗资金。

2. 涉案经过

犯罪团伙在本市设立工作室,使用上述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2024年2月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三被告人住所将其抓获。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 量刑情节

· 从轻情节: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 个别从宽情节:

· 江X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林X退赔了已查实上游犯罪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二、案件总结

1. 辩护要点

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采取“罪轻辩护”策略,核心辩护意见高度一致:

·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 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构成坦白情节;

·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 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中江X、林X还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江X更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

2.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三被告人所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 综合考虑林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宣告缓刑。

3. 判决结果

· 侯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江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林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退赔款发还被害人。


  • 2024-04-16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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