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5)鄂xxxx民初xxxxx号
原告: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北XX律师。
被告:刘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陈XX与被告刘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先行调解,后先行调解未成转入审理,于2025年7月4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X立即停止对陈XX及亲属的名誉侵权行为,删除所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侵权内容;2.判令刘X以书面道歉信形式向陈XX赔礼道歉,在侵权行为发生的主要网络平台向陈XX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刘X赔偿陈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判令刘X承担陈XX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5.判令刘X承担本案诉讼费。陈XX明确其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刘X以书面道歉信形式向陈XX赔礼道歉,在侵权行为发生的抖音和微博平台向陈XX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事实与理由:陈XX与刘X原系情侣关系,于2024年6月分手。分手后,刘X在微博(微博昵称“xxxxx”)多次发布关于陈XX的不实言论,包括“强奸”“精神虐待导致女友生病”“骗光女友工资给自己家人花”“女友生病怕出钱把女友赶出家”“逼女生自杀”等内容。刘X在抖音平台用昵称“xxx”的账号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评论区发布关于陈XX家人的不实信息,造谣陈XX家人滥用职权、“参与逼死女孩”,并将陈XX家庭成员和家庭关系公之于众。刘X用不同微信(微信昵称“xxxx”和“xx”)多次向陈XX亲属发送骚扰信息,声称自己被“骗财骗色”“逼死刘X差点残废”等。被告将不实信息发送至陈XX所在社区网格群聊(群名称“枫林xx”,群聊成员431人),造谣和诽谤陈XX霸占财物、陈XX家人殴打刘X等。刘X的以上侵权言论已经引起一定范围的关注,损害了陈XX名誉权,导致陈XX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影响到陈XX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陈XX已于2025年2月26日向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关山街派出所报警,并委托律师于2025年4月5日向刘X邮寄了律师函,但刘X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仍未删除侵权内容。综上,刘X的行为侵害了陈XX名誉权,给陈XX的生活和精神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陈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刘X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因为身体原因,刘X无法出席开庭。2017年,刘X与陈XX通过广西大学老乡群相识,2018年,双方对对方有好感尝试交往,后跟许多懵懵懂懂的大学生一样出去玩,一起住酒店,在交往前刘X已经明确跟陈XX立下规矩,婚前不允许发生性行为,因为刘X家里是保守教育,刘X的思想极其传统。后续刘X和陈XX在酒店有擦边行为但没有越线,直到有一次,陈XX总觉得刘X不信任他,防着他,所以不愿意给他,陈XX越线了,刘X不愿意在此详细写下细节,就那么偷袭一下,极度的疼痛,刘X后面不停的骂陈XX,发消息与之争吵,刘X也开始了一个月失眠,那时正在面临期末考试,刘X把全部心思放在学习上,那时年纪小,19岁,对那方面的知识也是懵懵懂懂,缺乏性教育,一直沉浸于害怕陈XX始乱终弃的恐惧中,后面陈XX下跪哭泣,承诺对刘X负责,所以刘X觉得只要陈XX对刘X负责,那么这个污点不算什么,不过这件事也是刘X与陈XX后面吵架翻旧账的内容。2023年硕士毕业,刘X跟陈XX回武汉,陈XX说他的钱存着结婚,所以刘X心疼陈XX赚钱不容易,平时和陈XX在一起几乎都是刘X买单,这也导致刘X工作第一年没有存款。工作一年后,刘X身体出现不适,2024年6月,去医院诊断为焦虑症。2024年6月,高考结束后一天,刘X焦虑发作陷入极度的恐惧,陈XX依旧对刘X冷暴力,刘X把自己锁在房间自己消化,陈XX叫来其父母与警察来刺激刘X,刘X当时在房间里没有穿衣服,不想有外人进来,他们一直在外面撬门,刘X更加恐惧了。后面等外面人走完,刘X穿好衣服,门坏了,陈XX叫人来开锁,刘X出去后,陈XX收拾刘X行李,赶刘X出门,并叫来他妈妈赶刘X出门,逼刘X立马走人。刘X忍受不了这种屈辱,更觉得陈XX始乱终弃,没有责任,没有担当,后陈XX说等刘X自己稳定下来再来找刘X,可刘X那时正在生病,陈XX把刘X一个人丢在外边,刘X一个人在武汉,焦虑恐惧加重,甚至无法出门,陈XX答应刘X八月十日陪刘X过生日,结果陈XX跟着全家去贵州旅行,刘X又被骗,受到刺激去了医院。2024年8月,刘X休完年假,从老家来武汉去光谷,找陈XX陪刘X去刘X的出租屋装监控,结果刘X敲门,陈XX的三姑开的门,看到刘X就推刘X,并对刘X进行恶毒语言羞辱与人身攻击,语言极其恶毒与恶心,刘X那天一天没吃饭,状态也极其糟糕,刘X只想找陈XX履行承诺,这时陈XX父亲陈X出门对刘X大吼,并且出来对刘X生拉硬拽,拖着刘X往旁边安全通道走,刘X感到非常疼痛,想挣脱,可是他爸爸力气太大,刘X挣脱不了,这时陈XX三姑继续羞辱刘X,陈XX妈妈观摩了一会,出言阻止陈XX父亲的行为。后陈XX出现,刘X哭着让陈XX兑现承诺,陈XX冷眼旁观,陈XX的父亲、母亲、三姑三个人围着刘X拽着刘X,压着刘X,推刘X,把刘X的脑袋撞到了门上,当时他们以刘X私闯民宅报假警,刘X也报警,对方对刘X进行殴打,洪山派出所有笔录记录,刘X也做了伤情鉴定,但是警察以感情纠纷不予受理,刘X一个人承担医疗费、治疗费。陈XX对刘X说,等刘X身体好一点陈XX会履行承诺,并要刘X不要追究陈XX的爸爸、三姑打刘X的事情,刘X答应了,虽然刘X知道这个人、这个家庭是个火坑,但是从一而终的传统思想一直折磨着刘X。这半年,陈XX还以刘X男友的身份存在,可是陈XX的家人却说刘X死缠烂打,对刘X各种羞辱。刘X不知道陈XX在和刘X保持关系的同时怎么跟陈XX家人说的,刘X一直在被陈XX的家人亲戚羞辱折磨。2025年2月底,陈XX对答应来看刘X的事情一拖再拖,不是陪这个亲戚玩,就是陪那个亲戚,各种借口,就是不陪刘X去医院,不来看刘X,并且拉黑刘X所有联系方式,逼刘X自杀。万般无奈和绝望之下,刘X只能通过在其小区网格群里发布陈XX及家人对刘X的所作所为,所发布内容全部属实,刘X的目的不在于侵犯其名誉权,刘X的目的是让陈XX还刘X钱,还刘X财物,刘X要治病,医疗费很贵。可是陈XX无赖报警,通过警方对刘X施压来刺激刘X,刘X被逼将其家人恶劣行为告知陈XX单位纪委,陈XX不思悔改,来刘X单位说刘X坏话,考虑刘X的病情,单位给予刘X三个月医疗期。在医疗期期间,陈XX用律师函来刺激刘X,刘X在养病,陈XX让其朋友伪装律师,对刘X妈妈进行骚扰侮辱攻击,刘X妈妈身体不好,还带着八岁的刘X妹妹,陈XX家对刘X的所作所为对刘X妹妹心理也造成了阴影。刘X在自己的微博、抖音发布内容全部是为了让陈XX看见,归还刘X财物,刘X要治病,陈XX把刘X逼入了绝境。刘X知道刘X跟陈XX的开始就是个错误,一开始就错了,刘X就不该姑息,可是为了颜面和内心的贞洁观念,刘X一直委曲求全,可是陈XX对刘X真的很渣,嘴里说着负责娶刘X,可是事实上,读研期间刘X生病,找陈XX借1000元其不愿意,陈XX有一万的存款。回武汉后,也是打着结婚花钱的名义要省钱,省得其实是陈XX自己的钱,花的是刘X的钱,害刘X没钱治病,病情一拖再拖。可是陈XX拿着从刘X这里省的钱给自己妈妈买两万的金镯子不眨眼,事先也不通知刘X。那一年刘X与陈XX生活在一起,刘X的钱全部花在两人生活了,可刘X对陈XX的钱一无所知,刘X只知道陈XX说要存钱结婚,刘X也傻傻相信着。所以也导致刘X没钱看病的惨状。刘X现在处于生病状态,没钱治病,无法正常生活,始作俑者还在不停刺激刘X,刘X实在没有办法了,刘X发布在自己的微博、抖音的目的很简单,因为刘X找不到陈XX了,刘X的男朋友,在刘X生病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遗弃刘X的男朋友,看着刘X被打,看着刘X病情恶化,自己去旅游不愿意陪刘X去医院的人渣。刘X现在没有能力去请律师去诉讼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在这里被人渣刺激,刘X看不了他们写的起诉状还有其他材料,刘X只知道书记员告知刘X,陈XX起诉刘X侵犯其名誉。刘X想请问,自己的男朋友人间蒸发,刘X找不到,还骗了刘X那么多钱,刘X怎么去找陈XX?去陈XX家被陈XX家人再打一顿?刘X只能通过小区网格群,希望邻居帮刘X找到陈XX归还刘X财物,让刘X用自己的钱去治病,可是这家人无耻至极,刘X的财物不愿意归还,还报警起诉去说自己委屈。刘X不愿意回忆这些细节,所以没法出席开庭。感谢法官给刘X陈情的机会,这封信的每句话都让刘X很难受。刘X想维护自己的权益求告无门,也没能力请律师,没精力诉讼,刘X只能通过陈XX看得到的平台,去告诉陈XX刘X在找陈XX,请陈XX给刘X个说法,并且归还刘X财物,遇到人渣刘X真的不知道怎么办,刘X很无力无助。如果这种人渣通过法律达到自己恶心的目的,那刘X是不是更得通过公众平台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了?刘X生病没钱治病,渣男霸占刘X财物一年,在武汉一起生活这一年,更是以结婚为目的哄刘X花钱,让刘X没有自己的存款,在刘X生病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将刘X遗弃。如果刘X是为了侵犯陈XX名誉权,刘X会在平台开直播,而不是在自己账号艾特陈XX让其知道,刘X只是为了让陈XX知道,所以发的信息都艾特陈XX让陈XX看到,刘X实在找不到办法了。即使如此,陈XX还想方设法利用法律想让刘X赔其钱,如果法律是坏人用来欺压害死受害者的武器,那刘X真的无话可说。刘X现在能活着已经很难了,刘X只是想拿回刘X被骗的钱去治病,刘X不觉得刘X发布的内容有什么问题,刘X只是想让陈XX知道,让陈XX还刘X救命钱!可是没想到这个无赖通过诉讼来对刘X施压,刘X在养病期间也是不停骚扰,阻止刘X好转,刘X想问问这算故意杀人吗?刘X需要一个正义,刘X需要正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陈XX与刘X曾系恋爱关系。2025年3月至5月期间,刘X使用昵称“xxxxx”、用户UID“5xxxxxxx0”的微博账户发布了多条@中建三局、北京理工大学、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等账号的微博,内容包括“中建三局陈XX......精神虐待女友导致其生病,骗光女友工资给自己家人花,女友生病怕出钱把女友赶出家。”“北京理工大学陈XX骗女友救命钱自己去相亲存钱养家,把女生整抑郁。”“中建三局信息技术研究院陈XX强奸女生,欺骗女生说对女生负责骗女生跟自己交往结婚,女生顾及面子不敢报警跟了他七年,现在陈XX本性暴露耍无赖消失逼女生自杀”“渣男”“陈XX涉嫌违规招聘......并多次炫耀其上头有人”“陈XX兽性大发强迫女生时边说是男女朋友......陈XX性欲上来不顾女生生病强行实施性行为......前一晚还在强迫女生上床,第二天女生身体极其不适就赶女生出门”“陈XX身为党员......通过牌桌进行利益输送。”“陈XX私德败坏......强行侵犯本人......”“陈XX混蛋至极,2024年6月9日对本人实施骚扰侮辱行为......”刘X使用昵称“xxx”、抖音号“4xxxxxxx9”的抖音账户发布“陈XX身为党员......通过牌桌进行利益输送。”“陈XX私德败坏......强行侵犯本人......”“将其侄子陈XX违规操作送进中建三局”等内容。刘X使用昵称为“xx”微信号为“Axxxxxxxn”微信账号在昵称为“枫林xxxxx”(群成员431人)的微信群发布“陈XX和我七年恋情......他以与我结婚为由哄骗我的工资用于日常开销......我生病手术费也被骗光,东西被他们霸占”等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陈XX申请,本院分别向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XX公司、XX公司出具协助调查函,要求调取前述微博、抖音、微信用户的实名信息。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回函披露了微博用户包括手机号“15xxxxxx810”以及户UID、注册时间、注册IP等信息。北京XX公司回函披露了抖音用户包括绑定手机号“13xxxxxx566”以及抖音号、注册时间、常用地等信息。XX公司回函称微信号“wxxxxxxx22”的账号不存在。后经支付宝实名验证,该绑定手机号的实名认证姓名为刘X,经微信实名验证,“Axxxxxxxn”的实名认证姓名为刘X。庭审中,陈XX确认上述微博和抖音发布的案涉文章或视频内容已删除。
陈XX为进行本案诉讼,与湖北XX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刘X在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未认定陈XX构成刑事犯罪或违规违纪以及未举证证明其发布的案涉内容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在微博、抖音以及微信群公开发布关于陈XX“强奸女生”“强行侵犯本人”“涉嫌违规招聘”“利益输送”“逼女生自杀”“骗光女友工资”等言论,其语言明显超出了一般言论表达的边界,贬低了陈XX的人格,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陈XX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陈XX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陈XX陈述,案涉微博及抖音的侵权内容已经删除,陈XX亦未举证证明刘X在案涉微博、抖音、微信群等公共平台有发布新的侵权内容,故对于陈XX要求刘X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的诉讼请求,已无支持之必要。因刘X已不在案涉微信群内,故刘X针对其微信群中发表的侵权内容,道歉方式以书面道歉信的方式替代履行,故对陈XX要求刘X书面道歉、在抖音和微博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在侵权方式及影响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陈XX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此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本院不予支持。陈XX主张因维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结合本案调查、取证的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在其微博“xxxxx”(用户UID:5xxxxxxx0)、抖音“xxx”(抖音号:4xxxxxxx9)、公开发表对原告陈XX的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持续保留时间不低于7天,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方式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费用由被告刘X负担);
二、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合理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陈XX已预交),由被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年xx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