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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凤梅律师律师
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后判决认为拆除实施早于责令交地决定,且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行政强制法》法定程序,构成违法。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雷女士等人系广西某村房屋共有人,持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2023年10月,房屋被部分拆除。原告主张未签订补偿协议、未收到任何行政决定,遂以区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否认授意拆除,称此次强拆是征拆中心委托的施工方“误拆”,主张其非适格被告;盛廷征拆律师则认为,征拆中心为区政府下属单位,拆除后果应由区政府承担。

区政府更是认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补偿款已提存,拆除无主观故意,因此不属于违法强拆;盛廷律师认为,拆除发生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前,且未履行催告、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后判决认为拆除实施早于责令交地决定,且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行政强制法》法定程序,构成违法。

盛XX拆赵传学律师

庭审信息

案号:2025)桂01行处133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雷X等6人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第三人: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蒙子艳律师、覃秋婵律师(实习)


复议观点

法院认为

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原告房屋位于经批准的征收范围内,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补偿方案公告,2023年10月8日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原告限期交出土地。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在责令交地后,若原告不服或未履行,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拆除。且原告房屋实际被拆除早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的时间,即未经过责令交地、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某区房屋拆中心即组织施工单位实施拆除。

此种行为属于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缺乏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和行政强制的程序要求,应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市某区人民政府对原告雷X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 2025-08-26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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