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男,198x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北京市XX(上海)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罗XX,男,户籍*上海*宁*。
被告:罗XX,男,户籍*上海*宁*。
被告:罗XX,女,住上海*徐*区。
原告罗X与被告罗x裕、罗x文、罗x红*家*产纠纷、法*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后*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独任*理,公*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罗XX*,本院依法*托上海x城土地房*产资产评估**有*公**行房*产价值评估。原告罗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罗x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xx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罗x文、罗x红**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罗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依法*承楼xx位于*海*xxx房*(以下简*“x山*房*”)征收货币补偿款人民币672,183元,由三被告共同给付;2.请求判令原告依法*承x山***因被征收而安*给被征收人的产权*换房*海*闵行区xxx80x室房*(以下简*“x兴XX房*”)的3/20,由三被告向*告支*54万**承折价款。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xxx与罗XX系夫妻关*,二人共育有*名子女,分别*罗XX、罗XX、罗XX、罗XX。被继承人xxx于2022年4月15日去世,其配偶罗XX于2001年8月5日报死亡,罗XX系原告父亲,于1996年3月26日与张XX离婚,于2009年5月22日死亡。x山***系楼xx与罗XX*妻共同共有,于2016年*征收,被继承人一共取得4,481,217元*征收补偿款和x兴XX房*。x兴XX房*被登记在被告罗XX*下。罗XX*下遗产已由上海*宁*人民法*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沪0105民初47x0号民事调解*进行了继承。现各继承人之间就被继承人楼xx名下遗产无法*成*致意见。
被告罗X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x山***的动迁款已经*前案调解*予以了处理,被继承人楼xx的生活,被告罗XX*顾*多,其次是被告罗XX,被告罗XX也会去看望、照顾*亲,原告罗x从*尽过照顾*务,在x兴路**继承上要求对其不分或少分。被告罗XX、罗XX*到庭应*,其向*院表示,认为被继承人楼xx平**罗XX、罗XX**X红*子王XX负责照顾,原告罗X对于*继承人楼xx的遗产继承应*予以不分或少分。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楼xx与罗XX(于20x1年8月5日报死亡)系原配夫妻关*,二人共育有*名子女,即罗x鑫(于2009年5月22日死亡)、罗x裕、罗x文、罗x红,二人未生育、领养*他子女。被继承人楼xx的父母均早年*世。原告罗x系罗x鑫之子。罗x鑫与张xx于1996年3月26日经***法*调解*婚。被继承人楼xx于2022年4月15日去世。其未留下遗嘱或其他抚养*议。罗x海*产已于2021年4月20日经*院调解*理完毕((2021)沪0105民初4xx0号)本案遗产范*为x兴路**中被继承人楼xx名下的产权*额。x兴路**于2018年10月17日核准登记在罗x文*下。(2021)沪0105民初4xx0号案件中,被告罗x裕、罗x红、罗x文*2021年3月15日向*院出具的答辩状中表述“楼xx、罗XX*买了下x兴路xx室应*按份额各得所得款”
罗XX、罗x红、罗x文*人在落款处各自签字、捺印,应*真实有*,本院予以确认。对此,应*定x兴路**为被告罗x文*被继承人楼xx共同所有。根据上海x城土地房*产资产评估**有*公**具的房*产估价报告,开兴XX房*当前市场价值为360万*。
另,上海*徐*区长桥x村居*w员会于2023年7月31日向*院出具情况*明,称根据罗x红*其儿子王x义自述及所持医院单*显示,楼xx自2016年*院,2017年2月至4月期间出院在长桥x村居*,由罗x红、罗x文*及罗x红*子王x义三人共同照顾。2017年4月,楼xx入住上海*精神卫*中心治疗直至2022年3月去世。楼xx住院期间的所有**,过世后*丧葬、墓地等费*均由罗x红、罗x文*及罗x红*子王x义三人共同承担。
上述事实,有*籍*抄、户籍*销证明、常*人口登记表、上海*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海*国**地上房*征收补偿协议、调解*、付款凭证、证据交换笔录、答辩状、赡养*证和*明*当事人陈*等证据为证。因被告罗XX、罗XX*到庭,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且本院无法*织双**解。
本院认为,自然人依法*有*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继承办理;有*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赠扶**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楼xx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议,应*按照法*继承处理其遗产。被告罗x红、罗x文、罗x裕为被继承人楼xx的子女,均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被继承人楼xx之子罗x鑫于*xx去世前去世,其子原告罗x可代位继承。故,被继承人楼xx的法*继承人为原告罗x、被告罗x裕、罗x红、罗x文。
遗产在家*共有*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x兴路**为被继承人楼xx与被告罗x文*同共有,应*先析产再对被继承人楼xx的产权*额作继承处理。本院认为,x兴路**中被继承人楼xx与被告罗x文*享有*分之一产权*额。故,被继承人楼xx的遗产范*为x兴路**二分之一产权*额。对于**征收款,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楼xx生前有**其征收款进行分配或使用,原告罗x未能*明*继承人楼xx目前名下存在该笔钱*,故对于*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楼xx征收货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继承人协商*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院认为,赡养*母是为人子女应*的义务,是中华*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根据被告罗XX、罗x红*交的证据、长桥x村居*会出具的情况*明**告罗x裕的陈*意见,可以互相**,被告罗x文、罗x红*被继承人楼xx晚年*其共同生活,并为被继承人楼xx养*送终,在分配遗产时**予以多分。原告罗x未尽赡养*务,在分配遗产时**以少分。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闵行区x兴XXxx弄1x号x03室房*由被告罗x文*有*继承所有;
二、被告罗x文***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罗x房*继承折价款30万*,给付被告罗x红**继承折价款50万*,给付被告罗x裕房*继承折价款40万*;
三、驳回原告罗x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第一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