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1421民初XXXX号
民权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邹X经营二手车买卖,购买赵X的车辆后,还未完成过户手续,赵X的车辆被法院强制执行,邹X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经过:
先与邹X沟通了解的案件实际情况,掌握了哪些证据,收集未掌握的证据,开始着手递交查封异议申请,参加听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得执行赵某名下的豫NXXXXXJ丰田牌机动车的查封;二、确认豫NXXXXXJ丰田牌机动车归原告邹某所有;三、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 崔 某
审判员 刘 某
审判员 李某
法官助理 王某
书记员 冯某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