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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XX成功代理恋爱同居期间财产返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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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5)黑8102民初2198号

  原告:王XX,男,XX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刘XX,女,XX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平房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财产,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共计XXX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XX与刘XX于2022年8-9月份认识,2024年3月开始同居,由于被告出轨,导致双方于2025年3月14日分手。在此期间,王XX向刘XX共计转账XXX元作为同居期间财产让女方保管。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王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刘XX于2025年10月22日前返还王XX X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返还王XX X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返还王XX X元;于2027年5月20日前返还王XX X元;于2027年10月20日前返还王XX X元。

  如任意一期到期未偿还,王XX有权以未返还的剩余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XX元,由王X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025-10-21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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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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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博律师,主任律师,亲自撰写刑事辩护诉讼实战技能和婚姻家庭诉讼实战技能等各领域相关法律文章和成功案例。在近10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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