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5)黑8102民初2198号
原告:王XX,男,XX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刘XX,女,XX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平房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财产,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共计XXX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XX与刘XX于2022年8-9月份认识,2024年3月开始同居,由于被告出轨,导致双方于2025年3月14日分手。在此期间,王XX向刘XX共计转账XXX元作为同居期间财产让女方保管。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王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刘XX于2025年10月22日前返还王XX X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返还王XX X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返还王XX X元;于2027年5月20日前返还王XX X元;于2027年10月20日前返还王XX X元。
如任意一期到期未偿还,王XX有权以未返还的剩余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XX元,由王X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