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汤X是湖北省孝感市某村村民,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因道路扩宽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
眼见与汤X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在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未向汤X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管委会于2023年11月对汤X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汤X财物及房屋都被损毁在废墟之中,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
强拆次日,管委会强行将45万元补偿款打到汤X账户,并企图以此为由力证已经履行补偿义务。
盛廷征拆律师认为,被告未遵循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径行拆除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应当被依法认定为违法。
为此,律师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4)鄂0921行初12号
案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汤X
被告:孝感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赵XX律师、张XX律师(实习)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
1.关于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被告区管委会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区域的管理机构,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相关证据证实区管委会为实际实施主体,因此被告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2.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即使已支付部分补偿款,也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并通过法定程序(如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施拆除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履行法定程序,径行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孝感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1月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