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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作业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及车主连带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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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1.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2. 特种车辆(吊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其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是否应予赔付。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核心观点

案件详情

办案经过

作为原告程X的代理律师,我们的办案经过主要围绕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及庭审抗辩展开:

1. 固定核心证据,锁定侵权事实:我们协助原告收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

· 《接警证明》: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基本过程。

· 全套医疗文书:包括急诊记录、住院病案、手术记录及医疗费票据,完整呈现了伤情、治疗过程及医疗费用。

· 《司法鉴定意见书》: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明确了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并给出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专业意见。

· 工资流水与工资表:用以证明原告的工资水平,作为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2. 厘清保险关系,确定赔付主体:经调查,案涉吊车投保了两份保险:

· 交强险:由XX公司承保。被告XX财险辩称交强险只赔“道路交通事故”,不赔“作业事故”。我们援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及监管部门的复函,主张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作业事故可“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其作业风险理应包含在保障范围内。

· 商业险:由XX公司承保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我们紧扣保险条款,证明本次吊装货物掉落砸伤第三者的情形,完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3. 精准计算损失,应对对方抗辩:针对被告保险公司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的质疑,我们依据法律规定和鉴定意见,提供了详细的计算说明和证据支持。对于对方提出的“后续治疗费应另案主张”等观点,我们尊重了法院的裁量,同意其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确保了核心诉求的可实现性。

4. 庭审策略:在另两名被告(王XX、王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我们集中火力与到庭的两家保险公司进行辩论,重点论证了交强险在本次事故中的适用性以及商业险的赔付责任,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核心观点,判决结果如下:

1. 责任认定:被告王XX作为吊车操作员,在作业中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车主王XX作为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2. 赔偿总额:法院最终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 196.601.31元(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保险赔付:

·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 158.562.35元。

· 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工程机械设备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38.038.96元。

4. 其他费用:法医鉴定费2.280元及案件受理费936元,由直接侵权人王XX承担。

至此,原告程X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两家保险公司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了赔付义务。


  • 2025-10-23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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