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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朱X、张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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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辩护人努力,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变更为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期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例标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 案号:(2025)赣XX刑初X号

· 审理法院:江西省某县XX

· 公诉机关:江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二、当事人信息


· 被告人甲:男,1993年出生,个体工商户。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 被告人乙:男,1993年出生,务工人员。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丙:男,1995年出生,务工人员。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基本事实


2024年1月,三名被告人在某市某区成立“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员工通过社交平台虚构人设(如“单身高富帅”“成熟人士”等)吸引特定年龄段单身女性关注,诱导其添加上游犯罪人员指定的社交账号,每成功引流一人获利10-16元。公司下设两个业务团队,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被告人甲、乙)及47万余元(被告人丙)。2024年8月,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四、办案经过


1. 公诉与补充侦查:公诉机关最初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建议补充侦查。2025年2月,公诉机关补充材料后重新移送。

2. 庭审过程:

  · 第一次开庭:2025年3月,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

  · 辩护人变更:被告人甲申请更换辩护人,2025年5月获准。

  · 延期审理:2025年5月因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同年6月恢复审理。

  · 变更起诉:公诉机关于2025年6月作出变更起诉决定。

  · 第二次开庭:2025年7月,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再次到庭。


五、案件结果


1. 判决理由:

  · 罪名变更:公诉机关原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未能证明所涉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

  · 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名被告人通过虚构身份进行引流,为上游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非法获利远超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判决结果:

  · 被告人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告人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告人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3. 财物处理:依法没收扣押的电脑、手机、账本等作案工具;没收已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


六、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第25条、第67条、第64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2条。


七、审判组织及日期


· 审判长:张XX

· 人民陪审员:罗某某、朱X某

· 书记员:梁某某

· 裁判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 2025-08-25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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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云龙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江西井冈(赣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2007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扎实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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