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例标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 案号:(2025)赣XX刑初X号
· 审理法院:江西省某县XX
· 公诉机关:江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二、当事人信息
· 被告人甲:男,1993年出生,个体工商户。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 被告人乙:男,1993年出生,务工人员。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丙:男,1995年出生,务工人员。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基本事实
2024年1月,三名被告人在某市某区成立“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员工通过社交平台虚构人设(如“单身高富帅”“成熟人士”等)吸引特定年龄段单身女性关注,诱导其添加上游犯罪人员指定的社交账号,每成功引流一人获利10-16元。公司下设两个业务团队,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被告人甲、乙)及47万余元(被告人丙)。2024年8月,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四、办案经过
1. 公诉与补充侦查:公诉机关最初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建议补充侦查。2025年2月,公诉机关补充材料后重新移送。
2. 庭审过程:
· 第一次开庭:2025年3月,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
· 辩护人变更:被告人甲申请更换辩护人,2025年5月获准。
· 延期审理:2025年5月因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同年6月恢复审理。
· 变更起诉:公诉机关于2025年6月作出变更起诉决定。
· 第二次开庭:2025年7月,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再次到庭。
五、案件结果
1. 判决理由:
· 罪名变更:公诉机关原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未能证明所涉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
· 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名被告人通过虚构身份进行引流,为上游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非法获利远超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判决结果:
· 被告人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告人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告人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3. 财物处理:依法没收扣押的电脑、手机、账本等作案工具;没收已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
六、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第25条、第67条、第64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2条。
七、审判组织及日期
· 审判长:张XX
· 人民陪审员:罗某某、朱X某
· 书记员:梁某某
· 裁判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